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日前,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報告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時,建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襲警罪單獨入刑」再次引發關注。
近年來,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時有發生。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曾建議刑法中增加對襲警犯罪處罰條款,學界也曾圍繞是否增設襲警罪展開討論。有專家指出,既要保障警察之權,又要對警察之權有所限制和約束,努力在二者之間達成平衡。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印波
人大代表曾呼籲設「襲警罪」
是否應增設襲警罪?全國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言獻策。
早在2003年,35位全國人大代表就曾提議刑法增加「襲警罪」條款。2015年,全國人大代表、時任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傑也曾建議設置「襲警罪」,切實保障警察人身安全。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緝毒二大隊大隊長魏春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襲警罪」,同時提請最高法、最高檢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包括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發生的襲警行為,明確襲擊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的具體規定和相關刑罰標準。
魏春認為,現有刑法規定無法與襲警行為罪刑相適應,對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險性重視程度不足。「將警察在執行警務活動時遭遇襲擊等同於普通妨害公務違法犯罪行為,無法突出襲警行為的嚴重危害性。現有刑法未將暴力襲擊警察行為單獨列罪,只將暴力襲警作為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處罰,打擊力度不夠,威懾效應不強。」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印波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表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被襲擊現象不少,襲警行為屢禁不止導致警察執法缺乏安全感。
「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可體現法律對襲警行為嚴懲的決心,能使警察從內心感到自身權益有法律捍衛,進而提升執法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對襲警者和犯罪分子有威懾。」印波表示,國外已有襲警罪入刑範例,對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和執法安全取得了良好實效,並被公眾理解與認同。
暴力襲警引發關注
7月6日,江蘇淮安發生暴力襲警案,致2名警務人員身亡。據淮安警方通報,當天一網上通緝逃犯在該市一小區活動。核查過程中,突遇逃犯馬洪兵、馬偉兵持刀行兇,造成一名民警、一名輔警重傷,後搶救無效犧牲。
此外,疫情發生以來,多地發生不配合防疫工作而暴力襲警的事件。2月,北京房山區張坊鎮南大橋防疫工作卡口,張乙(化名)不配合輔警登記信息,躺在地上無理取鬧。派出所接報後,三名民警趕到現場對張乙進行傳喚,其拒不配合,並將輔警左手中指咬傷。
據公安部網站數據,2017年,全國公安機關361名警察因公犧牲,6234名警察因公負傷;2018年,303名警察和141名輔警因公犧牲,1.2萬餘名警察和輔警負傷;2019年,280名警察、147名輔警因公犧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李立眾
是否單獨設襲警罪
記者注意到,妨礙公務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此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條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規定從重處罰。在妨害公務罪中加入暴力襲警行為加重處罰規定,有助降低襲警行為發生,保護警察執行公務期間權益。
「如果為保護警察設立襲警罪,保護法官是否設襲擊法官罪?以此類推,刑法罪名將會擴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李立眾向封面新聞表示,我國刑法已對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設立妨害公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來就包括人民警察,倘若再單獨設襲警罪,可能造成法律上的重複設計,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他看來,設立襲警罪在保護範圍方面,對在警察執行公務期間,造成襲警犯罪情節,與妨害公務罪的競合。妨害公務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存在「量刑過輕」問題。「如在襲警過程中,構成人身傷害甚至重傷,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印波看來,我國刑法條文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對執行公務活動主體、時間、地點等都有明確規定,且規定入罪標準比較高,必然造成妨害公務罪保護範圍受限,並有效遏制襲警行為。
也有聲音表示,需防止「襲警罪被濫用」。印波認為,通過對警察職務行為作嚴格限定,防止逾越職權範圍執法,減少不法職務行為和過當職務行為,以促進警務活動規範化。「既要保障警察權,又要對警察權有所限制和約束,努力在二者間達成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