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舉行,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代表國務院報告了「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情況」。
這一動作頗為罕見。察時局關注到,這是時隔7年後,公安部部長再度專門就這一議題向全國人大作報告。7年前,時任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的郭聲琨,亦曾報告相關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會上,趙克志明確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這一建議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趙克志稱,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受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暴力襲警嚴重衝擊法律底線,損害黨和政府權威,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也嚴重傷害廣大民警的職業榮譽感。雖然目前刑法中有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但尚不足以對暴力襲警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建議刑法修正案中單獨規定襲警罪,將為嚴懲襲警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會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
1 近年來發生多起惡性暴力襲警案件
近年來,多起惡性暴力襲警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2015年11月4日7時40分許,河南洛陽市開元大道與龍門大道交叉口曾發生一起惡性暴力襲警案件,闖紅燈被民警暫扣摩託車的鄧某某出於報復心理,手持西瓜刀傷警,導致兩名執勤人員殉職,3名執勤人員受傷。2018年3月23日,安徽霍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事故中隊在處置一起交通事故時遭到暴力抗法,造成出警交警被打傷。同時期,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李尚恆在調查一起案件時,被犯罪嫌疑人持30多釐米的尖刀刺中犧牲,同行警察趙英軍身負重傷。
今年疫情期間,社會焦慮情緒普遍上升,防疫一線的襲警、辱警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1月29日,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董某拒絕配合防疫工作,酒後未佩戴口罩欲出小區並辱罵防控人員,派出所警察出警後,董某不服從執法,對警察進行辱罵、威脅、暴力反抗,致使民警李某手指受傷。
就在不久前,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再度引發網友熱議。7月6日,江蘇省淮安市生態文旅區某小區內,網上通緝犯馬洪兵和哥哥馬偉兵持刀砍殺前來核查線索的民警,導致兩名警務人員犧牲,一名警務人員受傷。
事實上,近年來發生的多起暴力襲警案只是冰山一角。警察特殊的職業屬性決定其需要戰鬥在犯罪現場一線,更容易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和打擊報復。據公安部數據顯示,僅2019年全國公安機關就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輔警因公犧牲,6211名公安民警、5699名輔警因公負傷。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禁毒辦副主任周俊軍曾公開表示,據其觀察,近年來襲警案的數量不僅增多,且暴力程度亦有所增加。2000年之前,抗法者多是採取不禮貌對待、辱罵警察的方式,造成傷害不大,2000年後的襲警案例中,很多襲警行為演變為拳腳相加,群毆,甚至是持兇器傷人,駕車衝撞,使用爆炸裝置、槍枝襲擊警察。他還指出,一些警察在遭遇暴力後,普遍具有心理陰影,再次執法時不自覺就會產生恐懼或退縮心理,「不再像以前一樣生龍活虎地往前衝了。」
周俊軍稱,襲警傷害的不僅是警察們的身心健康,更是對警察執法權威的挑戰,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法律的尊嚴。
2 人大代表近20年持續呼籲增設「襲警罪」
面對多地發生的襲警事件,社會呼籲增設「襲警罪」由來已久。事實上,早在2003年全國兩會期間,即有35位人大代表提議刑法增加「襲警罪」,此後每年兩會期間都有人大代表提出類似建議。察時局了解到,目前我國處罰襲警行為的罪名依據主要是「妨害公務罪」,多位人大代表認為,該罪名量刑過輕,對於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險性重視程度不足,無法震懾不法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儘管2015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條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這在外界看來,是保護警察權益的一大突破。但面對群體性抗拒執法現行不斷加劇的現狀,仍有不少人大代表認為,現有刑法無法與襲警行為的罪刑相適應。「將警察在執行警務活動時遭遇襲擊等同於普通妨害公務違法犯罪行為,無法突出襲警行為的嚴重危害性。現有刑法未將暴力襲擊警察行為單獨列罪,只是將暴力襲警作為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處罰,打擊力度不夠,威懾效應不足。」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魏春明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襲警罪」。
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楊蓉也公開表示,「補丁」條款威懾力不足。「從法律執行的效果來看,雖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襲警從重的條款,但到現在近三年了,襲警犯罪不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愈演愈烈。這已經反證了該條款的軟弱無力。」楊蓉說。
3 三部委今年聯合發布首個懲處襲警行為的規範性文件
近年來,增設「襲警罪」呼聲高漲,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保障民警權益,司法機關亦動作頻頻。
今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首個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釋放重磅信號。
察時局關注到,該文件對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開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趙斌表示,此前對處理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缺少專門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因對法律理解不同而存在一些不同認識,各地對法律適用的標準和幅度的掌握也不統一,影響案件處理。「《意見》有利於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規範辦理流程、準確適用法律。」
據悉,《意見》明確定義「暴力襲警」為針對民警人身進行的暴力攻擊,包括直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擊打、撕咬等攻擊,以及通過打砸民警使用的警用車輛、警用裝備等形式對民警人身進行的攻擊等;亦加重了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要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對那些實施襲警行為雖未造成民警輕傷以上後果,但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仍應當認定為襲警犯罪依法從重處罰。」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趙斌說。
此外,《意見》還清晰列舉了7類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使用兇器、危險物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的、多人襲警、襲擊民警二人以上、襲警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社會影響、具有同類前科等。對於駕車衝撞、碾軋民警,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以及搶劫、搶奪民警槍枝,危害公共安全和民警人身安全行為,將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枝罪、搶奪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南都記者蔣小天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