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贊成刑法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嗎?我,絕對贊同

2020-10-31 反觀視界

你贊成刑法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嗎?我,絕對贊同!

看到新聞:遼寧撫順虐童事件

現在在網絡發達的情況下,大量的兒童被虐待的事件被曝光出來,我心中也激蕩著怒火,成年人面對兒童這樣的弱小群體,實施虐待,真的就是無能到極點的表現,你在社會上經歷多大的負能量才會轉移到孩子的身上?

不少家庭,明明是成年人爆發的矛盾,最終惡果卻降臨在孩子的身上,婚姻不幸家庭不合不但成年人的內心經受痛苦,有時對於孩子的內心更是毀滅性的,

我的鄰居,從我上初中搬過來,是一對夫妻帶著一對女孩,大女兒是前妻留下來的,平時就很少見她說話,也沒見到她後媽對她不好,就這樣很長時間,她家搬到隔壁小區很久沒有見過面。

不久前,他家的大女兒搬回我家隔壁住了,但是她卻精神混亂了,每天敲自己和鄰居的家門,想要找她的家人,想找她的媽媽,找她的爸爸,我不知道是應該煩惱每天被她騷擾還是可憐她的遭遇,我只想說一個家庭的不幸對於孩子可能是毀滅性的,如果我講述的這個例子中,後媽如果是暴力的,那後果我真的不敢想像,我感覺虐待兒童這件事,在心靈上的打擊遠遠要大於身上的傷痛。

我相信,一個幼年經歷過痛苦經歷的兒童,在長大後心中也不會萌發出愛的種子,不少犯罪的人都是在幼年受到了虐待和心靈的折磨,最終走向歧途,如果說惡人都有罪,那麼在幼年期打造惡出人的成年人又是什麼呢?經受童年陰影的兒童又會不會在對自己的孩子教育時向下傳遞下去呢?我沒有研究過,也沒有看過專家的研究,但是我相信有一部分人,是絕對會把自己童年陰影投射在自己的孩子身上的,孩子都是無辜的,小小年紀懂得什麼?本應該接受家庭的溫暖,父母的愛護,但是面對的卻是煉獄一般的虐待,真的是可怕啊!

所以,我看到這條新聞時,在內心是絕對支持刑法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的,而且應當讓兒童知道他們擁有不被虐待的權利,加入到教育中,孝敬長輩,尊老愛幼並駕齊驅這個社會才會越來越好!

相關焦點

  • 我不贊成《刑法》增設虐待兒童罪的原因
    你贊成刑法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嗎?作為一個法學生來說,我不贊成。聽到回答,很多人會覺得這是麻木不仁,小孩子被這樣虐待,有沒有單獨的法律懲處,是多麼的不公平!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根本是沒有必要的。
  • 你贊成刑法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嗎?我全身的毛孔都贊成
    當看完撫順6歲女童遭親媽及其男友虐待的新聞時,我的汗毛豎起,身體不由自主的發抖,有一種窒息感。是憤怒!更是恐懼!立法!立法!必須立法嚴懲!!!原文連結:https://www.toutiao.com/a6888137129105293827/憤怒的是一個6歲的孩子遭受了這樣無法想像的虐待
  • 人大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
    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的立法仍有欠缺,兒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基於此,他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給予這些需要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以特殊保護。
  • 已有法律可規範相關行為,不贊成增設獨立兒虐待兒童罪
    :一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小法師認為,虐待未成年人的行為有很多種,有暴力、有語言、有精神,這些都可以達到虐待的效果。但是,現有法律已經可以規範相關虐待行為,沒有必要增設法律來針對虐待兒童的行為。
  • 親母及其男友慘烈虐待女童!執行好現有刑法,無需增設虐待兒童罪
    因為這次虐童事件情節相當惡劣,網友們憤慨萬分,紛紛要求嚴懲,並強烈支持增設獨立虐待兒童罪。對此,我認為沒有必要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理由如下:虐童被威脅不準告訴外婆1、我國的《刑法》中已經有關於處罰虐待兒童行為的條文。
  • 6歲女童遭親媽虐待,傷口慘不忍睹!增設虐待兒童罪你同意嗎?
    其實親生父母虐待自己孩子的事情絕不僅僅這一個,總有人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這種棍棒教育,難道就不是另一種形式的虐待嗎?有的親生父母況且如此,更別提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當然,什麼事情都有兩面,不能一概而論。但是童年對於我們一輩子來說都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有句話說得好:幸運的人一輩子都在被童年治癒,不幸運的人,一輩子都在治癒童年。
  • 上海研究制定託幼機構相關標準,專家建議刑法增設虐待兒童罪
    扎針、毆打甚至猥褻,近來,全國各地虐待兒童事件屢見報端,令社會震驚與憤慨的同時,也再度將兒童保護問題拉入社會公眾的視野。針對虐童行為,我國現行法律能否懲治「虐童」之惡?有無必要增設單獨的「虐待兒童罪」?從社會角度,我們還能為防治虐待兒童做點什麼?與會專家就此展開深入探討,認為「虐待兒童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 惡性虐童事件頻發,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設虐待兒童罪
    惡性虐童事件頻發,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設虐待兒童罪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2016-03-07 17:42 來源:澎湃新聞
  • 張明楷:增設新罪的原則 ——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見
    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一般預防的目的首先是通過刑法的公布與施行來實現的。既然一種行為沒有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反過來就說明沒有必要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但是,《草案》的某些規定事實上將極為罕見的行為增設為獨立的新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 建議單設虐待兒童罪 明確「虐童」法律定義 建立黑名單
    「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揚州市政協副主席、揚州民革主委、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國兩會上的建議是,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
  • 也許法律並不是阻止虐待兒童事件發生的最好辦法
    還記得今年5月份的時候,被自己的親生母親夥同其男友虐待的童童嗎?事情發生5個月後,今日,10月27日,法律終於懲罰了那兩個喪心病狂的人,孩子生母及其男友被正式批捕。這對於童童來說,多少會有一點點的安慰。
  • 撫順6歲女童被虐案反思,重點應增設虐待兒童罪
    對於小雨的處境,小雨親生父親除了氣憤還有深深的自責:「我太相信她(前妻)了,本以為媽媽照顧孩子更加細心,沒想到她會和男友如此折磨我的女兒。她不僅沒有保護女兒,反而和那個男的同流合汙,她不配做媽媽,必須讓她得到應有的懲罰。」目前,女童親媽及其男友正在接受公安調查。
  • 虐童事件背後是「不合格父母」 律師呼籲虐待兒童罪入刑
    2018年10月,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小玲的父母被告人郭某雲、唐某玲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對自己撫養、共同生活的年幼女兒經常從肉體和精神上肆意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虐待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虐待罪的罪名成立。
  • 撫順6歲女童遭親媽及其男友虐待,建議明確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虐待罪如何定罪判刑?《刑法》規定:這4點務必注意!
    虐待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罪,也不是很生僻的類型,日常生活中也常能夠聽到,但對此真正有了解的人卻不多,到底什麼叫虐待罪?難道說受到了人身傷害就能夠狀告對方虐待罪嗎?只有受到人身傷害才能狀告虐待罪嗎?虐待罪到底是如何來認定的,有明確的法律標準,比如說以下4點,就是很容易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一定要注意了!1、虐待罪不僅僅是身體傷害,按照法律規定,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即是指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比如說毆打、捆綁等身體傷害以及禁閉、諷刺、謾罵、侮辱等精神傷害。也就是說,虐待罪不僅僅是身體傷害,但以精神傷害狀告虐待罪的,的確從舉證方面來說,更為困難一點。
  • 略論刑法增設見危不救罪
    【摘要】對於社會中的見危不救行為,陳興良教授認為:「比較理想的辦法是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救罪,義大利、奧地利、前蘇聯、法國、德國等國家都規定了見危不救罪或者拒絕援助遇難人員罪。」因此,筆者據此對「見危不救」行為進行了一些思考,並形成了一些不太成熟的觀點,現在不揣冒昧地發表出來,以期能拋磚引玉。
  • 這個世界上到底有沒有虐待動物罪這個罪名?虐待動物入刑合理嗎?
    一、虐待動物罪全球發展史我國目前確實沒有虐待動物罪,但是這個世界上很早就有虐待動物罪了,目前全球已有虐待動物罪的國家遠超100個了。早在1809年,蘇格蘭的一位叫做厄斯金勳爵的議員就在國會上提出了一項禁止虐待馬、豬、牛、羊等動物的提案。
  • 律師普法:虐待兒童罪法律細則
    一、什麼是虐待兒童罪目前,《刑法》暫無虐待兒童罪,但虐待兒童的構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 全國人大代表魏春:建議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
    全國人大代表魏春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襲警罪」(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央廣網北京5月24日消息(記者張佳琪)「近年來,全國各地多次發生襲警案件,群體性抗拒執法現象不斷加劇,刑事立法增設『襲警罪』顯得尤為必要且迫切。」
  • 《刑法》中的罪數論
    甲的行為並不構成結果加重犯,因為甲「一努之下卡主婦女的喉嚨」並不是為了更好的實施姦淫,而是為了洩憤,所以這個行為應該獨立地評價為故意殺人罪,不是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刑法中大量的手段涉「暴力」的犯罪,均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可能,如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聚眾鬥毆罪、妨害公務罪等,但這些犯罪的法定刑普遍較低,在實施這類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結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