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罪,也不是很生僻的類型,日常生活中也常能夠聽到,但對此真正有了解的人卻不多,到底什麼叫虐待罪?難道說受到了人身傷害就能夠狀告對方虐待罪嗎?只有受到人身傷害才能狀告虐待罪嗎?虐待罪到底是如何來認定的,有明確的法律標準,比如說以下4點,就是很容易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一定要注意了!
1、虐待罪不僅僅是身體傷害,按照法律規定,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即是指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比如說毆打、捆綁等身體傷害以及禁閉、諷刺、謾罵、侮辱等精神傷害。也就是說,虐待罪不僅僅是身體傷害,但以精神傷害狀告虐待罪的,的確從舉證方面來說,更為困難一點。有的人說,因消極的不作為而給受害人帶來傷害的行為,是否屬於虐待呢?比如該贍養父母的,卻有病不治、不給吃飽飯等,這存在一定的爭議性,一般來說單純的不履行義務,卻沒有攻擊性的,屬於遺棄罪。
2、虐待罪的虐待行為是具有經常性、一貫性的,這也是虐待罪認定的一個必要特徵。也就是說,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是長期性的,並且情節惡劣的,而不是那種偶發性的暴力行為。偶發性的打罵,只能定義為家庭暴力,因為家庭暴力是不分次數的,而虐待罪就不是一次暴力行為就可以定罪的,但長期的家暴行為是可以構成虐待罪的。
3、虐待罪告訴才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第260條相關規定,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也就是說一般採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即被虐待人需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受虐待者自己不願意訴訟的,旁人無法代為提起訴訟。但是,若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了,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虐待罪是存在於家庭成員之間的,也就是說存在於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之間的單向、長期、惡劣的暴力行為(包括語言暴力),才能以虐待罪來處理;比如夫妻、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等。與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單方面暴力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但是卻不是以「虐待罪」來定罪論處;視具體情況可以是綁架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殺害罪等罪行。
虐待罪經常處於一種被誤解的狀態,很多人口口聲聲說著被虐待,但實際上並不了解什麼是虐待罪。比如說,對於父母能不能教育、體罰子女這個問題上,雖然說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太過於簡單粗暴、以打罵的形式來教育是完全不對的,但絕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仍然是構不成虐待罪的。再比如說夫妻間大家,一方打不過就狀告對方虐待,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