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的「賣淫技能培訓師」,該如何定罪?

2020-10-03 華律網

【導讀】:我們都知道生活中有很多培訓班,小到小孩上課的培訓班,大到公務員等技能型考試培訓班,但您可能沒聽說過,賣淫還有「培訓班」。對於賣淫嫖娼類行為,法律做了很多規定,但沒有直接對培訓賣淫技巧作出規定,那麼這種行為該如何定罪呢?下面華律網小編為您解答。

【案例說法】:

小紅原本是一名普通的賣淫女,後來時間長了,自己變身「老鴇」,開始負責對賣淫女進行賣淫技巧培訓,以及給嫖客介紹賣淫項目及價位、帶賣淫女供嫖客挑選,後來這起案件被審理,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小紅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案件有改動,僅供法律問題探討)

一、培訓賣淫技巧行為該如何定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七條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帳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可見,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帳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行為,但刑法考慮到組織賣淫行為的嚴重危害程度,避免將犯罪人以從犯論進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而導致刑罰畸輕現象,便將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幫助犯正犯化,規定為獨立犯罪。也就是說,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實際上就是組織賣淫行為的幫助行為,區分組織賣淫罪行為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關鍵,在於正確認定組織賣淫的實行行為。

二、強迫他人賣淫如何定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找到的關於培訓賣淫技巧該如何定罪、判刑的問題。雖然我們的法律具有滯後性,很多問題都沒有直接規定到,但我國很多機關都有法律解釋權,不要妄想鑽法律的空子。如果您有法律疑問想諮詢,歡迎您點擊下方小程序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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