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想像競合犯該如何定罪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對想像競合犯該如何定罪

—兼談對《刑法》第204條的理解

2003-08-12 16:10:17 | 來源: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蔡 巧 珍

  所謂想像競合犯,亦稱想像數罪,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兩個主要特徵或必備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在罪數的理論中,想像競合犯屬於實質的一罪。因此,對於想像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想像競合犯,日本《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像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的司法解釋也一再默示了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務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但我國《刑法》關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顯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法條的理解要分兩部分,一是所騙退稅款正好等於繳納的稅款的,這種情況應定為偷稅罪;二是所騙退稅款超過繳納稅款的,則應分別定為兩罪,實行數罪併罰。比如,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後,採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稅務機關退稅180萬元。對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則應該認定其中騙取的100萬為偷稅罪,其餘80萬則應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

  筆者認為,該法條的規定有悖「從一重處罰」的原則。首先,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完全符合想像競合犯的特徵。其次,偷稅罪最高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出口退稅罪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司法界和理論界認為法定刑高者為重罪,法定刑低者為輕罪。第204條第2款規定,騙取所繳納稅款的,依偷稅罪定罪處罰,而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相比,應該是輕罪。這顯然違背了「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第204條第2款還規定,所騙退稅款超過繳納稅款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併罰。這就完全否定了想像競合犯屬於實質一罪的理論,顯然也違反了「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當然,「從一重處斷」只是一個法學理論上的原則和概念,在現行刑法中並沒有明文加以規定。但筆者以為,第204條的規定,與罪刑相適應原則這一刑法基本原則也明顯不相一致。因為任何犯罪形態都應以其罪質為基礎,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制約下達到罪質與罪責之間的均衡和等價。第204條所調整的行為完全屬於想像競合犯的範疇,其本質是一罪的形態,因此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來進行處罰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論想像競合犯
    本文試就想像競合犯的本質、要件及處罰原則進行探討。    關鍵詞:想像競合犯 想像數罪   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研究刑法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論。罪數問題關係到對犯罪人正確定罪量刑,是實踐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保障犯罪人人權,維護司法尊嚴的重要課題,具有極高的理論與實踐價值。然而,當今刑法理論界雖對此問題不乏探討,卻分歧較大,莫衷一是。
  • 想像競合的定罪與處罰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在談到司法職能時所言:「我們平時所寫的,不就是在描述事情本來如何,如何發生,真相又是什麼嗎……接下來,我們會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如何規定。不過,我們必須經常要寫的是『應該如何』,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法制教育,而且,如果最高法院充分有效運行,它可以很好地實現教育功能。」
  • 本案屬於想像競合犯
    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想像競合犯。  所謂想像競合犯,也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刑法理論上罪數章節中對「實質的一罪」的一種細化分類,具體是指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 張明楷:想像競合的定罪與處罰​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在談到司法職能時所言:「我們平時所寫的,不就是在描述事情本來如何,如何發生,真相又是什麼嗎……接下來,我們會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如何規定。不過,我們必須經常要寫的是『應該如何』,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法制教育,而且,如果最高法院充分有效運行,它可以很好地實現教育功能。」
  • 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他們有一定的區別,那麼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想像競合犯概念  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概念  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如為招搖撞騙罪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採用破壞的方法盜竊)或結果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假冒註冊商標同時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 解析: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
  • 刑法中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由於想像競合犯只有一行為,從重視行為在確認罪數方面的地位的觀點看,以「一行為」而犯數罪,不是實際的數罪,而是觀念上的數罪或者想像的數罪,所以想像競合犯又稱為觀念競合犯或想像數罪。含有貌似數罪實為一罪的意味。
  • 刑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考點二十四 結合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刑法基礎階段知識點考點二十四 結合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 2019法考罪數考點:行為單數 想像競合犯
    一、想像競合犯這是由三段論的反覆推理造成的。1.想像競合犯的特徵:行為人只實施了社會普遍觀念上的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2.想像競合犯的處理辦法:擇一重罪論處。因為只有一個行為,如果定數罪,等於對一個行為進行了重複評價。比較重罪與輕罪,一般情況下比較法定刑的輕重,在具體情節下比較具體的宣告刑輕重。如果兩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為定罪(選擇包容內容更多的罪名)。
  • 做題反思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認定
    2小時後甲回來,見乙不在(乙喝下該茶水後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萬元現金。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與盜竊罪的想像競合犯D.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境外組織的3萬美元後,將國家秘密非法提供給該組織。本案中,甲的行為應是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法條競合,涉及想像競合犯和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想像競合犯往往一行為侵犯數法益,法條競合犯往往一行為觸犯數法條,數法條在法益上往往具有包容或交叉關係。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處,都包括被害人的自由,所以,二者不是想像競合關係,而是法條競合關係,相對於非法拘禁罪而言,綁架罪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綁架罪。
  • 司法考試之想像競合
    二、想像競合的法學意義1、對於想像競合犯,不能只適用一個法條,而是同時適用行為所觸犯的數個法條,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示行為人的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2、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數個法益,而僅適用一個法條,就不能充分、全面評價其行為,不利於刑法保護法益機能的實現。
  • 想像競合v.s.法條競合,傻傻分不清?三條教你搞定!
    一、想像競合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開一槍,將一人打死,將另一人打成重傷。1.想像競合犯的特徵(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罪。(3)數罪名所在的數個法條之間在邏輯上不存在完全包容或部分包容關係。
  • 法條競合犯和想像競合犯之異同
    ,而想像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具有四個共同特徵:其一,一個犯罪行為;其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其三,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其四,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第一,想像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 法條競合犯與觀念競合犯對比研究
    這也正體現了法條競合犯是一種動態的犯罪形態,而非數法條的簡單競合。第四,只有一個犯罪構成可以最恰當、最全面地評價犯罪行為,從而排除其它犯罪構成。法條競合犯是因刑法錯綜複雜的規定形成的,故對其只能選擇數個犯罪構成中最符合該犯罪行為本質特徵的構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構成作為補充。至於如何定罪量刑,則需要結合不同的競合情況,根據具體立法予以解決。
  • 中止犯與既遂犯競合的定性
    如果行為人對實害結果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出現了危險狀態而未出現實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固然不可以成立實害犯的既遂,但基於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經到了足以定罪科刑的程度,結合危險犯的立法精神,該行為成立危險犯的既遂。
  • 刑事案件中一人犯數罪 該怎麼定罪量刑
    和賭博一樣,有些人犯罪也是會上癮的,那麼在刑事案件中,一個人犯了數罪,該怎麼量刑定罪呢,今天小編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一人犯數罪,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加減,是要考慮具體的犯罪情況的,根據犯罪的類型、性質等綜合考慮定罪量刑,具體由以下幾個方面的類型。
  • 轉化犯與法律擬制、想像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
    換言之,轉化犯肯定都是法律擬制,但反之則未必。【例1】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此為轉化犯,也是法律擬制。【例2】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此為轉化犯,也是法律擬制。【例3】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此為法律擬制,但不是轉化犯。2、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完全可以並存,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 想像競合犯之重罪與輕罪的判斷
    想像競合犯之重罪與輕罪的判斷 ——以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為例
  • 必備考點|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區分
    》2016年第一期(注釋略) 核心提示: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都適用於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形,但法條競合的適用規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想像競合的適用規則是從一重處斷,因此對一個行為是評價為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不僅會影響定罪,而且會影響量刑。
  • 法律小課堂|法條競合?想像競合?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