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像競合的定義
想像競合,又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1、「一個行為」,是指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
2、 當某個行為還能被分成兩個行為時,符合構成要件的各自然行為的主要部分重合,就是一個行為。
3、在不作為中,當一個積極行為可以履行數個作為義務時,一個積極行為可以防止數個法益侵害結果時,就是一個行為;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數個作為義務,就屬於想像競合。如果行為人負有數個作為義務,且需要數個積極行為才能履行其義務的,則是數行為,不屬於想像競合。
二、想像競合的法學意義
1、對於想像競合犯,不能只適用一個法條,而是同時適用行為所觸犯的數個法條,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示行為人的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
2、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數個法益,而僅適用一個法條,就不能充分、全面評價其行為,不利於刑法保護法益機能的實現。
3、堅持想像競合的明示機能,有助於發揮刑法行為規範的功能,實現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而且不僅對被害人的心理起安撫作用,還能合理解決被害人的賠償問題。
三、想像竟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
1、從形式上看,法條竟合併不取決於案件事實,而是取決於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包容關係;而想像競合則取決於案件事實,即現實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的法條,不同法條之間不一定具有包容關係。按照任何一個法條的規定都不足以全面評價一個行為,只有評價為符合兩個以上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才能全面評價案件的,屬於想像競合。
2、 從實質上說,法條競合時,行為僅侵害了一個犯罪的保護法益;想像竟合時,行為侵害了兩個以上犯罪的保護法益。顯然,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間是對立關係。
3、如果兩個法條之間只存在交叉關係,則二者之間屬於想像竟合,不可能是祛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與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
4、 兩個法條在通常情況下是法條竟合關係,但可能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一個法條不能充分、全面評價行為有責的不法內容)屬於想像競合。
①如果甲重罪的既遂與乙輕罪屬於法條競合,則甲重罪的未遂與乙輕罪可能是想像競合。
(例如:甲以特別殘忍手段實施殺人行為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想像競合犯。)
②甲罪與乙罪的基本條款是法條競合,但是甲罪與乙罪的加重條款可能是想像競合,如果從法定刑與量刑規範的角度判斷,甲罪或者乙罪的法條都不足以全面、充分評價行為的不法內容和程度,就應當認定為想像競合。
(例如:即使認為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通常是法條競合關係,但是盜伐林木數額特別巨大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則盜伐林木罪不足以充分、全面評價該行為,應當認定為想像競合。)
③結果加重犯與基本犯是特別關係的法條競合,但結果加重犯與加重結果所觸犯的犯罪之間之間則是想像競合犯。如果形式上屬於加重結果,但刑法沒有加重其法定刑,即沒有規定為結果加重犯的,也屬於想像競合。
(例如,搶劫致人死亡與搶劫的基本犯是法條競合,但搶劫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事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想像競合。再如,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致人死亡可謂綁架的加重結果,但《刑法修正案(九)》並沒有將其規定為結果加重犯,故應認定為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
四、如何處理想像競合
1、基本原則
想像競合成立數罪,在判決書中應當逐一列出行為所觸犯的犯罪,僅按其中較重犯罪的法定刑處罰(科處一個刑罰)。但是,在選擇較重犯罪的法定刑之後,對想像競合的量刑不得低於較輕犯罪的法定最低刑。法條競合處理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對行為的重複評價,而想像競合處理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對行為的雙重處罰。
2、例外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存在例外,即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編取出口退稅款),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逃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