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認定,下列哪些項錯誤?(2013年試卷二第56題)
A.甲向乙購買危險物質,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後將2000元現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現金2000元)交乙後收貨。甲的行為成立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與販賣毒品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B.甲女、乙男分手後,甲向乙索要青春補償費未果,將其騙至別墅,讓人看住乙。甲給乙母打電話,聲稱如不給30萬元就準備收屍。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想像競合犯,應以綁架罪論處
C.甲為劫財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時後起作用的麻醉藥,隨後離開乙家。2小時後甲回來,見乙不在(乙喝下該茶水後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萬元現金。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與盜竊罪的想像競合犯
D.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境外組織的3萬美元後,將國家秘密非法提供給該組織。甲的行為成立受賄罪與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想像競合犯
不
要
偷
看
答
案
【參考答案】ABCD
【考點】想像競合
【解析】A錯誤。甲實施了兩個行為,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和販賣毒品罪,應數罪併罰。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甲在本案中,首先是實現了危險物質的交付轉移,成立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其次是實現了毒品的交付,成立販賣毒品罪。甲實施了兩個行為,侵犯了兩個法益,應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件中也有類似的案例,被告人劉平平將1把自製手槍、1發子彈以人民幣3500元出售給被告人鄭斌,被告人鄭斌除支付2100元現金外,剩餘1400元由鄭斌以1.7克左右的冰毒作價支付。可以看出,這1.7克左右的冰毒是以1400元有償轉讓給劉平平的,因此,以毒品衝抵部分買賣槍枝價款應屬於實質意義上的販賣行為,被告人鄭斌應構成販賣毒品罪。各行為人應以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並罰。 B錯誤。本案中,甲的行為應是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法條競合,涉及想像競合犯和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想像競合犯往往一行為侵犯數法益,法條競合犯往往一行為觸犯數法條,數法條在法益上往往具有包容或交叉關係。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侵犯的法益有相同之處,都包括被害人的自由,所以,二者不是想像競合關係,而是法條競合關係,相對於非法拘禁罪而言,綁架罪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綁架罪。想像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先不看具體案件,僅看兩個法條之間是否必然存在交叉或者重合,如果存在,屬於法條競合;如果不存在,屬於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
法條競合
相同點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不同點
所觸犯的兩個罪名間原來沒有任何關係,如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只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稀奇古怪的行為,例如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才使我們將此二罪聯繫起來。
兩個罪名之間天然就存在交叉或者包容關係,一眼就能夠看出來,或者稍作分析就能夠看出來。例如,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我們一看就知道,貸款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兒子;又比如,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的絕大多數是致人死亡的,稍作分析我們就知道,交通肇事案件有相當一部分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想像競合是行為人的一行為偶然地符合多個罪名,它與法律條文如何規定本身無關,而與犯罪人實施犯罪時的選擇有關,所以是一種動態競合。對於想像競合,行為人的行為究竟符合哪些犯罪的構成要件,需要在判決書中明確列舉出來,以便讓人判斷行為人所觸犯的多個罪名孰輕熟重,以及法官對一重罪片斷的把握是否準確,以防止司法人員不當行使司法權。
法條競合,形式上存在競合關係,但在適用法律時,一旦選擇甲罪,就排斥乙罪的適用,判決中只需要列舉適用的罪名即可,對於沒有適用的犯罪,可以不予理會。
損害的一般是兩個客體:如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果給他定盜竊罪,由於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那以破壞電力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則沒有評價。如果給他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僅評價了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性,並沒有評價行為的侵財屬性。因此,無論是以其中哪一罪論處,對行為的評價都是不完整的。(一行為造成數個結果)
損害的是一個客體,或者說使用一個罪評價就可以了。例如,行為人實施貸款詐騙行為,雖然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僅以特別法貸款詐騙罪一罪就足以評價該行為,而不會出現想像競合犯中以一罪論處會出現評價上的不完整。(一行為造成的兩個法益侵害高度一致)
注意答題的技巧:如果題幹中沒有給出具體的案例,僅給出了法條,要你判斷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選法條競合。(因為想像競合是由於特定行為的出現所造成的,而法條競合是法條本身錯綜複雜的規定)
C錯誤。甲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基於獲取財物的目的而給被害人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藥的搶劫行為;後進入被害人家中實施獲取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本案中,甲實施了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應以搶劫罪(未遂)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D錯誤。甲實施了兩個行為,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另外,又收受了賄賂。甲是數行為觸犯了數罪名,應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與受賄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