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有話:前兩天有個學員讓小編我舉個例子,說說什麼是結果加重犯、想像競合犯、慣犯和結合犯、連續犯、繼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這些你知道在稅收相關法律中都是些什麼鬼嗎?今天讓小編一一為大家道來!
結果加重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刑罰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傷害致死,搶劫致人死亡。
想像競合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如,行為人開一槍而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
慣犯:指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或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如賭博罪。
結合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即:甲罪+乙罪=丙罪。對於結合犯,以所結合的新罪論處。我國刑法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連續犯:基於同一個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如多次搶劫。
繼續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是出於一個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的持續存在。對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非法拘禁罪。
牽連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如以偽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為)騙取公私財物(目的行為)。
吸收犯: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行為人盜竊槍枝後,私藏在家裡,私藏槍枝的行為被盜竊槍枝的行為所吸收,僅成立盜竊槍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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