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想像競合犯、慣犯和結合犯...這些都是什麼鬼

2021-02-18 中華會計網校註冊稅務師

小編有話:前兩天有個學員讓小編我舉個例子,說說什麼是結果加重犯、想像競合犯、慣犯和結合犯、連續犯、繼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這些你知道在稅收相關法律中都是些什麼鬼嗎?今天讓小編一一為大家道來!

結果加重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刑罰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並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傷害致死,搶劫致人死亡。

想像競合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如,行為人開一槍而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

慣犯:指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或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如賭博罪。

結合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即:甲罪+乙罪=丙罪。對於結合犯,以所結合的新罪論處。我國刑法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連續犯:基於同一個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如多次搶劫。

繼續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是出於一個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的持續存在。對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非法拘禁罪。

牽連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如以偽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為)騙取公私財物(目的行為)。

吸收犯: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行為人盜竊槍枝後,私藏在家裡,私藏槍枝的行為被盜竊槍枝的行為所吸收,僅成立盜竊槍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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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比:第一種:實現了死亡結果,所以叫實害犯(顧名思義:有實際傷害的犯罪)第二種和第三種:都沒有實際的傷害,但是危險的程度不一樣:第二種你都捅了五刀了,而第三種沒有實際的傷害。分析:這就是兩個行為:綁架和殺人。所以是兩個罪。這個叫結合犯(後面的文章會講)綁架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模型:狗蛋把小芳綁起來,然後去小芳家要錢,沒要到,回來一看,小芳死了,原來是狗蛋把繩子綁太緊,小芳被勒死了。一個行為產出兩個結果。分析:法律改了,所以沒規定了,就不是結果加重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想像競和犯,擇一重罪。
  • 解析: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的區別。
  • 本案屬於想像競合犯
    43KG型護軌魚尾板等物品,均已達到法定數額,構成盜竊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分別被判處刑罰。原因是從其本身講,只有盜竊的故意和行為,並沒有破壞鐵路交通設施的故意,不應被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由於本案是多次盜竊,康、陳、周三被告人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盜竊,因此從表面看,似乎三被告人只構成盜竊罪一罪。  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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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題反思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認定
    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想像競合犯,應以綁架罪論處C.甲為劫財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時後起作用的麻醉藥,隨後離開乙家。2小時後甲回來,見乙不在(乙喝下該茶水後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萬元現金。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與盜竊罪的想像競合犯D.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境外組織的3萬美元後,將國家秘密非法提供給該組織。
  • 對想像競合犯該如何定罪
    想像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兩個主要特徵或必備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在罪數的理論中,想像競合犯屬於實質的一罪。因此,對於想像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 法條競合犯和想像競合犯之異同
    ,而想像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具有四個共同特徵:其一,一個犯罪行為;其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其三,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其四,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第一,想像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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