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考點二十四 結合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2021-02-18 司法考試學友會


刑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考點二十四 結合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的情況。典型的結合犯包括:綁架後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又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強姦後婦女後迫使賣淫的。認定結合犯,要注意以下問題:
1.按照法律規定,成立結合犯之後,不能數罪併罰。
2.結合犯所結合的犯罪行為內容必須嚴格依照法條的規定理解,不能超出法條用語隨意擴大結合犯的成立範圍。
3.結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適用結合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或者中止的處罰規定。
4.如果他人中途參與被結合的犯罪行為的,他人僅成立被結合的犯罪,在此範圍內雙方成立共犯。


二、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又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即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
2.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罪名,即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重結果,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符合數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想像競合犯,由於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從一重罪處斷。
刑法分則的一個特殊規定,即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出口退稅款),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逃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處罰。」


三、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的認定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牽連關係的認定。
(1)傳統理論的觀點:既要求客觀上存在牽連關係,還要求主觀上也具有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
(2)司法考試的觀點:不僅要求在客觀上、 主觀上能認定牽連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在社會生活中還必須具有通常性。換言之,從經驗法則上判斷,具有牽連關係的兩個行為具有極高的並發性,即主張類型性的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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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想像競合犯該如何定罪
    想像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兩個主要特徵或必備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2)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在罪數的理論中,想像競合犯屬於實質的一罪。因此,對於想像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一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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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題反思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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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刑相同的牽連犯宜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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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備考點|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區分
    基於不同的刑法解釋目的,採取不同的評價標準對二者進行區分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總體來講對二者的區分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實現刑法體系的和諧,特別是實現罪刑相適應的目的,並最終實現刑罰的公平、正義。二者的基本含義及其區分的方法是大家刑法學習,以及準備法考和考研都必須掌握的最為基本的知識和思維訓練,這個考點是2020年人大法學考研最為重要的基本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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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言之,轉化犯肯定都是法律擬制,但反之則未必。【例1】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此為轉化犯,也是法律擬制。【例2】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此為轉化犯,也是法律擬制。【例3】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此為法律擬制,但不是轉化犯。2、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完全可以並存,只是角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