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考點二十四 結合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的情況。典型的結合犯包括:綁架後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又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強姦後婦女後迫使賣淫的。認定結合犯,要注意以下問題:
1.按照法律規定,成立結合犯之後,不能數罪併罰。
2.結合犯所結合的犯罪行為內容必須嚴格依照法條的規定理解,不能超出法條用語隨意擴大結合犯的成立範圍。
3.結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適用結合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或者中止的處罰規定。
4.如果他人中途參與被結合的犯罪行為的,他人僅成立被結合的犯罪,在此範圍內雙方成立共犯。
二、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又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即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
2.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罪名,即因為該行為具有多重屬性或者造成多重結果,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符合數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想像競合犯,由於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從一重罪處斷。
刑法分則的一個特殊規定,即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出口退稅款),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逃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處罰。」
三、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的認定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牽連關係的認定。
(1)傳統理論的觀點:既要求客觀上存在牽連關係,還要求主觀上也具有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
(2)司法考試的觀點:不僅要求在客觀上、 主觀上能認定牽連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在社會生活中還必須具有通常性。換言之,從經驗法則上判斷,具有牽連關係的兩個行為具有極高的並發性,即主張類型性的牽連關係。否則,不成立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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