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準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考核,是指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標準和程序,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著眼於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務員做好本職工作的實際成效,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堅持下列原則:
(一)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二)客觀公正、精準科學;
(三)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四)獎懲分明、有效管用。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憲法、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情況;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適應新時代要求履職盡責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重點了解政治鑑別能力、學習調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忠於職守,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敢於擔當、甘於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依規履行職位職責、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等情況,重點了解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潔從政規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等情況,重點了解秉公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是對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一般按照個人小結、審核評鑑、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
專項考核是對公務員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關鍵時刻的政治表現、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實、綜合研判、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或者結合推進專項工作靈活安排。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是對公務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三)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四)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工作實績突出;(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責任心一般,工作消極,或者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有受相應處分等特殊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應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20%以內;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掌握在25%以內。優秀等次名額應當向獲得表彰獎勵以及基層一線、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綜合表現突出或者問題較多的機關,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其優秀等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