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重病該不該付贍養費 法院:未構成撫養關係

2020-12-24 湖南在線

繼父重病該不該付贍養費

因生活困難要求兩名繼女每月給1000元;法院:未構成撫養關係無須贍養

2014年,常德安鄉的張先生與帶有兩個女兒的王女士重新組建了家庭,但一場車禍打破了這個小家庭的幸福和諧。

2017年9月,王女士因車禍受傷,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同年9月14日,張先生停止向王女士付生活費。

僅僅5個月後,張先生突發重病,生活困難,此時他想起了兩名繼女,希望她們可以承擔起贍養責任。

但兩名繼女不願支付贍養費用,張先生將她們告上法庭。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常德報導

「我一直把她們當作親女兒。」身患重病的張先生向常德安鄉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起訴的正是他口中視如親生的兩個繼女,靠著低保生活的張先生希望繼女每月向他支付1000元贍養費。

繼女有義務贍養繼父嗎?近日,安鄉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繼父患病後訴請繼女贍養

在與王女士相識之前,張先生孑然一身,沒有子女,也沒有生育能力。2014年,王女士與張先生重新組建了家庭。

王女士曾有過一段婚姻,還與前夫生育了兩個女兒。王女士再婚時,她的大女兒小芳(化名)20歲了,小女兒小娟(化名)14歲,雖說有了繼父,小芳與小娟卻沒有在安鄉生活,也鮮少和繼父相處,小芳僅到張先生家過了兩個春節,年齡小一點的小娟也僅到張先生家過了三個春節,每次都只是短短相處一陣子,其餘時間小娟一直在外婆的照顧下生活、讀書。

起初,張先生的生活也算寬裕,婚後在深圳從事廚師工作,業餘還跑過滴滴出租。然而意外很快打碎了這個小家庭的幸福和諧,2017年9月,王女士在與張先生返回湖南途中因車禍受傷,經鑑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5個月後,張先生也生病了,因腦部疾病住院。出院後,張先生因聽力及語言能力受損,經鑑定,構成二級殘疾。

自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9月14日,張先生向王女士共計給付1.1萬餘元。2017年9月14日後,張先生再沒有給付過生活費。

「我將小娟、小芳視為親生女兒,現二人均已參加工作並成家。我突發重病後,王女士照顧幾次後離開家外出,小芳小娟也沒有來看望。我現在生活特別困難,需要人照顧。」張先生說。

記者注意到,2019年初,張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撤回對小芳、小娟的訴訟,經法院調解,王女士每月支付張先生500元。張先生與王女士享受政府低保,每月共420元,該款由張先生領取使用。

但此後,張先生認為,他生病前每月按時將生活費、學費轉入二人帳戶,繼女理應承擔贍養責任,因此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小芳和小娟二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給付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庭審中,小芳、小娟的代理人正是她們的母親、張先生的妻子王女士。

法院:給大女兒的錢是資助不是撫養

對於繼父的要求,小芳與小娟無法接受,在她們看來,這個繼父僅僅只是名義上的。

「除了兩次春節,我平時從來沒有去過他家。」小芳認為,張先生從來沒有將她當作親人,雙方關係不好。

小娟更是直言,她一直生活在外婆家。「我所有花費均由母親轉給他後,再由他轉給我,每月500元,最後一次轉帳是2017年9月14日,此後他再沒有管過我的生活。2018年初,他甚至不顧母親腿傷,將母親和我趕了出來,雙方關係不好,平常沒有溝通,他還將我電話設為黑名單。」

安鄉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結婚時小芳已經年滿二十周歲,張先生對其不存在撫養的義務,張先生所給付資金應屬於資助,而非撫養,故雙方之間不構成法律上的撫養關係。小娟已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五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小娟自幼在武岡的外婆家生活,張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後,小娟也一直在武岡及婁底讀書,並未到安鄉生活,也未與張先生、王女士生活在一起,其雖然有三個春節到安鄉度過,但時間都很短暫,不能由此認定雙方是共同生活。

綜合查明的案件情況,張先生帳戶給付小娟的費用共計1萬多元,時間跨度僅兩年左右,雙方關係不佳,張先生並未盡到管理教育的責任,故雙方之間也未形成撫養關係。

張先生雖身有疾病,因聽力、語言表述存在缺陷,構成殘疾,但並不能據此認定張先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張先生每月領取低保資金、殘疾補助金及王女士給付的500元,共有1050元,除去住院開支,每月還有800多元可供支配,對於農村生活水平已經足夠。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解讀

什麼情況下需要贍養繼父母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

第二種,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也就是說,若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話,那麼在繼父母年老的時候,作為繼子女就需要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此時的贍養費就需要繼子女來承擔。反之,若雙方之間並未形成撫養關係,則繼子女對繼父母是沒有贍養義務的,而實際是否支付贍養費,可以看繼子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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