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法院普法小課堂 | 我有贍養「前」繼父的義務嗎?

2020-12-20 澎湃新聞

貴港法院普法小課堂 | 我有贍養「前」繼父的義務嗎?

2020-12-18 17: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我叫阿海,一直以來我都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前幾天卻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傳票,通知我去開庭,打開一看,是我13年未見的「前」繼父把我告上了法庭。

幼年時候父母離了婚,母親帶著9歲的我改嫁到了繼父家中,當時繼父家裡已經有三個小孩,就這樣,我們一家六口從1988年到2006年共同生活了18年,直到母親與繼父出現矛盾,無法再維持婚姻,在2006年離了婚,我與母親也就離開了繼父的家。

與繼父一別13年,再見面是在法庭上。繼父說他從2015年至2019年先後六次生病住院,我要與他另外3個子女一起均攤醫療費用,並且需要再補交兩年贍養費,今後繼父的贍養費也由我與其他3人共同分攤。

我非常不理解,我與繼父已經分開生活13年,無論是住院還是別的事情,繼父與他的子女都沒有跟我商量,我也不清楚繼父的事,為什麼到了最後,我卻要承擔繼父的醫療費以及以後的贍養費。

法官跟我說,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家庭成員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的規定,我確實有履行贍養繼父的義務。

雖然我與繼父已經分開多年,但是我未成年時曾受繼父撫養,所以我和繼父的關係等同父子關係。母親雖然已經與繼父離婚,但我與繼父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所以我亦應履行贍養繼父的義務。

我叫阿海,從今天起,無論我願不願意,都要按照法律法規,每個月給繼父贍養費,履行贍養義務。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創2020年第175期

案例來源:港南區人民法院

作者:黃曉梅

原標題:《貴港法院普法小課堂 | 我有贍養「前」繼父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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