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繼父過世,繼女要求分割繼父財產為何被駁回?

2020-10-22 上海尤辰榮律師

王芳16周歲時母親和繼父馬永年結婚,馬永年過世後,王芳遂以繼女的身份提出繼承馬永年的遺產,卻被法院駁回了。

律師解讀:繼父過世,


【案情】

王芳母親周女士早年離婚,1990年周女士與同事馬永年再婚,時年王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結婚之前,周女士和馬永年在單位分別都有自己的集體宿舍,結婚之後雙方仍維持原來的居住情況,晚上均各在自己的宿舍睡覺。

1994年5月,單位將某市一套公房分配給周女士和馬永年,三人戶口遷入房屋內,王芳即與周女士、馬永年共同居住在該房屋中。2000年王芳結婚,與丈夫他處另行購房,不再與周女士和馬永年共同居住。

2004年9月,周女士和馬永年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馬永年給付周女士30萬元房屋補貼,周女士搬離房屋。與周女士離婚之後,馬永年將公房的產權買下,產權登記在馬永年名下。

2019年5月,馬永年過世。此時,馬永年的父親馬老先生仍健在,母親已經過世。馬永年過世後,沒有留下遺囑。王芳遂起訴馬老先生,要求繼承、分割馬永年遺留的房屋,享有50%的份額。

【各方觀點】

王芳認為:1990年母親周女士與馬永年結婚時自己16周歲未成年,兩人結婚後,自己與他們三人共同生活在單位宿舍。單位分房後,三人戶口遷入分到的公房中,並一起共同生活直至自己結婚搬離。因此,自己是馬永年的繼女,馬老先生是馬永年的父親,兩人應繼承、分割馬永年留下的房屋,自己享有50%的份額。

馬老先生認為:馬永年沒有撫養過王芳,王芳也沒有去照顧過馬永年,馬永年和周女士結婚時沒有一起居住,分房後王芳已經成年,且馬永年和周女士離婚後,王芳和馬永年就沒有什麼來往了,各自過各自的生活,所以王芳沒有繼承權。

繼女要求分割繼父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芳與馬永年未形成繼承法意義上有扶養關係的繼父女關係,不享有繼承權。據此駁回了王芳要求繼承馬永年房屋的訴訟請求。

【分析】

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繼子女不必然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繼子女要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他們必須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係。因此,本案中的關鍵點在於王芳是否與馬永年是否形成撫養關係。

一,「有扶養關係」是繼父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前提。《繼承法》第10條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規定為繼承主體。按一般狹義理解,扶養僅指夫妻或兄弟姐妹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撫養專指尊親屬對卑親屬的關愛教育,贍養專指卑親屬對尊親屬的供養。如照此理解,尊親屬與卑親屬之間只能是撫養和贍養,不可能存在平輩親屬之間供養扶助。故《繼承法》第10條規定中的「有扶養關係」應是廣義概念,其法律意義應當包括撫養、贍養和扶養三方面。「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規定的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規定的是繼兄弟姐妹彼此的繼承權。就本案而言,僅涉及撫養和贍養關係兩方面,即繼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繼子女贍養繼父母。繼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權,既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也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量,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產生了對繼子女的繼承權,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產生的是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一般而言,只有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係,才產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只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係,才產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

二,馬永年與王芳之間未形成繼承法意義上的撫養關係。一般而言,撫養關係的形成除繼子女為未成年人事實外,還需要有彼此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且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時間。從本案來看,馬永年與周女士結婚時王芳已滿16周歲,還有一年多點時間就滿18周歲。馬老先生和王芳均陳述,因馬永年與周女士居住的集體宿舍均非常小,雙方晚上均各在自己的宿舍睡覺。可見,馬永年、周女士和王芳三人不具備共同的生活的條件,不足以認定實際共同生活。後單位分配房屋時,王芳已經成年,馬永年對她不存在撫養問題。

三,王芳與馬永年之間未形成繼承法意義上的贍養關係。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否形成撫養關係,要從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扶養與接受扶養的事實來判斷,其表現為扶養人對被扶養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而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判斷標準是扶養人對被扶養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日常生活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馬永年一直有自己的穩定收入,不依靠王芳的經濟扶助和贍養,且周女士與馬永年離婚之後,王芳與馬永年少有來往,從未對馬永年給予任何經濟上資助。因此,王芳與馬永年之間也未形成繼承法意義上的繼女與繼父之間的扶養關係。

綜上,律師認為沒有扶養關係的王芳不應享有對馬永年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屬於姻親關係,不是血親關係。只有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雙方之間姻親關係才會轉變為擬制血親關係。按社會公眾一般認知,馬永年與周女士離婚,王芳與馬永年之間的繼父女關係也就結束了。

為何被駁回?


【結束語】

我國繼承法鼓勵親屬之間在物質與精神方面相互幫扶、供養,強調權利義務相一致,不能因馬永年與周女士結婚時王芳未成年,就簡單認為王芳與馬永年之間形成撫養關係。同樣也不能因戶籍登記為父女關係,就認為他們之間是繼承法意義上的繼父女關係。因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女關係,王芳對馬永年的遺產就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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