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和繼父離婚了,繼父的財產歸我嗎?北京知名律師為您解答

2020-10-08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

繼子與生母、繼父一起生活,萬一生母和繼父離婚了,繼父的財產能否繼承呢?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個疑惑。北京知名律所——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查閱了最新的法律規定後,給出了答案: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繼子女隨雙方共同生活,受雙方共同撫養教育,存在撫養事實。但在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繼父母沒有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意思表示。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的身份關係因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繼父母不再具有撫養義務,雙方的撫養關係自然終止。故未成年繼子女不是其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基本案情:

王宏與楊花經人介紹,決定在一起,結為夫妻。2013年12月13日,王宏與楊花購買A房屋。2015年1月28日,王宏與楊花因感情不和登記離婚,王宏與楊花籤署《離婚協議書》,約定,1、婚前男方帶一女孩王小麗(2002年5月29日出生)繼續由男方撫養,婚前女方帶一女孩楊小梅(2007年9月30日出生)繼續由女方撫養,撫養費自理。2、現有住房兩套,第一套位於任丘市,第二套為A房屋(該房產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協商離婚後,女方積極配合男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兩套房產全部歸男方所有……。王宏於2018年11月3日死亡。王宏的法定繼承人有王小麗(王宏女兒)、王錦國(王宏父親)、李淑香(王宏母親)。此案經法院一審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王錦國、李淑香同意A房屋由王小麗繼承。二、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但王宏死後,楊花認為其女兒楊小梅與王宏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楊小梅應享有繼承權。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王宏與被告楊花籤署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將位於任丘市房屋分割為王宏所有,且有《離婚協議書》中有女方應積極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記載,原、被告雙方對此事實均無異議,現王宏已經死亡,故涉案房屋應作為王宏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王宏的父母已通過法院訴訟調解的方式確認涉案房屋由本案原告繼承,原告作為王宏唯一子女,對涉案房產享有繼承權。被告辯稱,被告女兒楊小梅應享有對王宏遺產的繼承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在王宏與楊花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王宏沒有繼續撫養楊小梅的意思表示,雙方離婚時,繼父或繼母與子女沒有血緣和收養關係,且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繼父母在與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消滅後,仍然有撫養繼子女的法定義務,楊小梅不是與王宏具有撫養關係的子女,故對被告辯稱不予支持。原告對涉案房產享有繼承權,因繼承取得物權,其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應予支持。

一審裁判過後,楊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本案中,在王宏與楊花婚姻存續期間,楊小梅隨雙方共同生活,受雙方共同撫養教育,存在撫養事實。但在王宏與楊花離婚時已經約定各自撫養各自子女,撫養費自理,王宏沒有繼續撫養楊小梅的意思表示。楊花與王宏離婚後,王宏與楊小梅的身份關係因楊花與王宏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王宏對楊小梅不再具有撫養義務,雙方的撫養關係自然終止。故楊小梅不是王宏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王宏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本案經二審上訴,二審法院依然認為此案中的楊小梅不是其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相信各位在看過本案後,對開始的答案已經有了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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