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丈夫殺妻案後續遺產繼承和監護權問題

2020-08-27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杭州女子失蹤案最終真相大白,失蹤的來女士在熟睡當中被丈夫徐某某殘忍殺害。對於該刑事案件的發展,我們就靜靜等待法院最終的判決。


而從民事的角度,來女士的死亡還將涉及後續的遺產繼承以及來女士11歲的女兒的監護權問題。


1

丈夫故意殺害妻子

喪失繼承權


根據媒體報導,來某某和許某某父母均已去世,來某某與許某某為再婚重組家庭,來某某婚前育有一女,許某某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後育有一女今年約11歲左右。


根據杭州警方的通報結果,嫌犯許某某承認因家庭生活矛盾對來某某產生不滿,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死,分屍後分散拋棄。


若來某某生前未設立有效遺囑,則將按法定繼承分配其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10條以及《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的情形下,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首先,根據《繼承法》第7條以及《民法典》第1125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許某某為來某某的配偶,許某某故意殺害來某某,因此喪失對來某某財產的繼承權。


其次,對於來某某的大女兒、小女兒有繼承權是沒有疑議的,但來某某的繼子即許某某與前妻所生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呢?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子女是否包括繼子女呢?


根據《繼承法》及《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如果來某某的繼子是由婚後夫妻倆負擔全部或部分撫養費,長期共同生活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則繼子將也擁有繼承權,若未形成撫養關係,則繼子沒有繼承權。


2

11歲的小女兒監護權歸誰?


事發之後,11歲的小女兒未來的生活問題也牽動了很多網友的心。目前,根據新聞媒體的報導,小女兒在親戚家暫住。那未來小女兒的監護人將如何選擇呢?


根據《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從目前新聞報導來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來女士的大女兒由於自身經濟條件、孩子還小等因素,不太願意擔任監護人。而許某某的兒子,根據報導剛剛大學畢業,未必具有能力擔任監護人,因此較為可能的是親戚中有人願意擔任監護人。另外也需要根據小女兒的意願、監護人的能力等綜合確定。


對於小女兒的監護權,很多人非常關注也是一方面擔心監護人覬覦她的財產,另一方面擔心她並不能得到監護人足夠的愛護,這也是這個悲劇之下非常真實的狀況,作為未成年人在悲劇之下也只有被動地接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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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民法典》

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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