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老師多次與初二學生發生關係,賠5萬元獲諒解,終獲刑11年

2020-12-23 搜狐網

原標題:中山一老師多次與初二學生發生關係,賠5萬元獲諒解,終獲刑11年

導語:教師,作為向學生進行傳道、授業、解惑的人,自古以來都備受人們的尊敬,確實,他們用自己辛勤的勞動,將知識傳播給下一代,為國家培養了一代又一代的棟梁之才。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火淚始幹,就是人們用來形容老師的辛苦和奉獻。現在的小學生思想品德課裡都提到要尊師重道。可見老師這個職位在傳承文明的過程中起到多麼重要的作用。作為一名教師,他除了要具備相應的文化科學知識,還要有師德,老師的一言一行都會影響到學生們今後的行為。我們在歌頌那些為了教育事業鞠躬盡瘁的老師們的同時,也發現有少數教育工作者戴著老師這頂神聖的帽子,卻做出了人所不齒的壞事。中山市一中學老師多次在學校與初二學生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罪獲刑11年。

涉案老師皮某此前是中山市一中學的教師,2018年12月4日,因強姦初二學生事發被警方刑拘,後被逮捕歸案。皮某從2018年4月開始,居然利用人民教師這個身份,將未滿14周歲的初二學生汪某帶到教師辦公室及賓館等處,多次與汪某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家屬發現後報了案,皮某被公安機關抓捕。事後皮某家屬賠償受害人家屬5萬元獲得諒解,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皮某作為一名公職人民教師,在明知汪某尚未年滿14周歲,仍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對汪某的身心均造成了嚴重傷害,證據確鑿,情節惡劣,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事後皮某不服上訴,其代表律師辯稱皮某不知汪某年齡,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皮某作為常年從事初中教育,不可能不知道初中生的年齡階段,因此仍維持原判。與14歲以下兒童發生關係是我國法律的一項大忌,不僅家人無法接受,社會也不會予以容忍。有的人認為即使14歲以下,如果是出於自願也不應該是犯罪。這種說法當然是站不住腳的,14歲以下的兒童還沒有獨自的判斷能力,極其容易受到他人的拐騙。為了保護未成年少女的權益,我國法律才專門做出了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的專門規定。

拋開法律來說,皮某作為一名教師,不僅不尊重老師這個職業,反而利用這種職業之便,誘騙未成年學生與自己發生性關係,他已經將教師的神聖職責丟在腦後,他的行為已經褻瀆了老師這個稱呼。隨著這類案件的增多,作為家長也要對孩子起到監管和保護作用,他們要教育孩子不要被別人觸摸到自己的隱私部位,如果有人對自己不利,要及時尋求幫助。

學校作為管理者,要對校內的教育從業者進行嚴格的師德考核,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而國家的相關部門也要對這類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嚴懲不貸。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更需要得到來自社會和家庭的關愛。只有社會和家庭齊心合力替未成年人撐起一把保護傘,才能讓他們快樂、健康地成長。大家有什麼看法可以下方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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