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豐協辦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公司法修改巡迴論壇」

2020-10-31 文豐律師


2020年10月25日,公司法修改巡迴論壇」第六場——「國有公司治理改革與公司法修改」文豐律師事務所多功能廳召開。本次論壇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主辦,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鄭州大學法學院承辦,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協辦。論壇採用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舉行,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範健,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教授周友蘇,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寧金成,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田土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徐強勝等學者及數十名法官、學者、律師等參加線下論壇,五千餘名觀眾同步觀看線上直播。

寧金成教授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主任朱丹分別為論壇致辭。

寧金成教授指出,本次論壇的目的是精準聚焦國有公司治理的研究對象,以國有公司治理改革為契入點,力求為公司法修改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和高質量的具體意見。

朱丹律師感謝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給予文豐機會協辦本次論壇,論壇聚合各方專家、學者對重要法律問題進行理論和實務研討,掀起了公司法研究熱潮,形成的成果也一定能夠推動公司法修改工作的科學化與精準化,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性發展。

論壇的第一環節以「國有公司治理的現狀、問題與成因」為主題,由寧金成教授主持。

範健教授認為,公司法國有公司規則的修改需要與憲法、行政法、民法等的修改相配套,創建中國國有資產制度體系。國有獨資公司規則是改革開放初期基於特殊國情而實施的過渡性制度,雙軌制公司制度違背競爭規律,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的劃分不符合當代社會主義企業本質特徵,國有企業的特別規定不符合國際商事規則和世界企業發展潮流。因此,建議《公司法》修改時取消《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遵循「兩權分離」,在國家管資本但不管資產的原則下,對國有公司進行規制;民事主體的交易目的是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易則以獲取利潤為目標。對企業營利理論的誤讀,導致將國家的公共職能延伸至商業性營利領域。因此,建議以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標準對國有公司進行劃分。

周友蘇教授從「什麼是國有公司」「現行公司法對國有公司規制的不足」「現有公司法體系下形成的三種公司治理模式」「國有公司的治理目標」等角度進行了分析,強調應當處理好國有公司治理上效率與監督的關係,並提出應當基於國有公司特殊的代理模式,討論公司法語境下的國有公司制度。

徐強勝教授詳細梳理了國有公司經理制度的歷史由來和定位,認為目前國有公司在結構上集「國有的實質性」與「公司的形式性」於一身,符合我國國有企業實際情況,既具有歷史延續性,也有現代適應性。針對國有公司經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建議回歸公司法制度設計之初衷,在如何保證公司經理層的獨立經營管理權問題上進行相應的制度改革,通過建立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制度實現經理制度市場化。

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保甫指出,國有公司存在不良資產多、遺留問題多、有效資產負擔多等問題,建議把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公司的全面領導作為重大政治原則,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國有公司改革的基本方向,通過採取構建符合實際的考核和監管體系、以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式強化管理、防控風險,通過完善內控體系、強化制度落實等措施,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國有公司治理機制。

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登巍律師從國有企業與國有公司的概念界定、公司法視角下的國有公司分類,以及公司法對國有公司規制進遷、法律供給等,探討《公司法》下國有公司的應然狀態和立法回應,提出對國有公司的規制應局限於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全資公司,而對國有控股及國有參股公司應納入一般性公司形態予以規範和調整,從而確保公司法的商法定位、橫向調整和平視視角;對國有公司的規制還應區分黨務、政務、商務、法務的合理邊界,正確界定國有公司政治性、政策性、經濟性、法律性的本質範圍,對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外部董事、職工董事、專職外部董事等制度予以吸收和優化;應在《公司法》中專章對國有公司作出規定,反映和體現國企改革的客觀成果和一般規律,但不應涉及經濟法、行政法的範疇;在立法技術上,可以考慮通過授權條款由國務院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安排。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樊濤認為,國有公司存在所有者權益保護不足、公司治理行政化、股東不當行使「支配權」、股權屬性認識不足、經營權與管理權混淆、董事會責任主體不明、 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規定不足等問題,提出《公司法》應當對國有公司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需要明確規定黨組織與其他治理機構的關係。

河南瀛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華偉律師指出,國有公司董事會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具體原因包括董事會內部約束失效、公司內外對董事會監督約束機制失靈等。上述問題的成因在於國有公司所有者虛位,使得監督機制未能發揮有效作用。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河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嶽冰指出,從形式上看,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結構非常完備,但存在治理結構缺乏必要的權力制衡機制等問題。國有公司在決策的考量上更多地基於政策而非受市場驅動,與效率相比,國有公司更偏好安全。此外,國有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承載了政府的部分功能價值,可以根據《民法典》上的法人分類制度,將國有公司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通過類別化的管理實現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

鄭州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彬博士認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命題在於激勵和監督。國有資產和國有公司的資本無法通過公司結構層層傳遞到個人的手中,人的因素將會受到極大削弱。因此,建議以軟法模式對國有公司進行標準式治理,並將政治性和身份性的權力轉化為經濟人權利,在國有企業治理領域裡實現一次「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這也或許是國有公司治理改革的可行方向。

論壇第二環節以「國有公司治理改革與公司法修改」為主題,由徐強勝教授主持。

範健教授指出,公司法修改的理念應從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心轉向以建立社會性企業為重心,從以國有企業為重心轉向以金融性企業、數據型企業為重心,使得公司法修改與時代特點和企業新型發展模式相吻合。公司法修改還包括構建中國的非營利公司制度、與反壟斷法相互銜接、兼顧小微企業設計分層治理模式等要點,把金融、數字企業發展的特殊性納入公司治理規則設計,制定出預見時代、適應未來發展特色的公司法。

周友蘇教授認為,國有公司在國民經濟中佔主導地位,基於國有公司特殊性,將國有控股公司納入公司法規制很有必要,也符合公司法自1993年以來修法的總體思路。公司法應當對國有公司的概念和範圍做出界定,對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治理機關、組織機構設置、經理選任、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做出特別規定;建議國有公司依託國有資本的控制地位,根據資本多數決的公司原則,通過公司章程依法配置公司機關的權力,使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寧金成教授以《國有公司董事會制度的改革》為題,提出應組建由政府代表、企業領袖代表、外部專業人士代表、執行層代表參加且外部董事佔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董事會,推進董事會成員結構改革,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專業性和科學性,避免董事長的個人專斷;通過重構外部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提高執行董事信息披露義務,推進董事權利義務責任制度的改革;通過設置誠信標準、專業標準、業績標準,嚴格規定國有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形成由薪酬委員會提名、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任命制度,推進董事選任制度改革,並應當充分落實董事會的職權。

李保甫律師認為,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剝離專門針對國有公司和國有資產的管理事項,深化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通過運作資本功能分層、優化資本管理的方式手段等路徑,構建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我國國有企業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以黨內監督、出資人監督、法定專職業務監督、社會監督為主體內容,內外結合、協同有效的監督治理體系。

王登巍律師分析了國企改革對國有公司黨建工作要求以及單核心、雙核心、一作用的演進,從國企黨建的歷史、現狀、定位、路徑、邊界與限度等方面,提出公司法應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等角色分工、功能分配、結構分解對國企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這一命題加以規範,公司法作為商事一般法只能是原則和基本的規定,並建議在公司法中明確國有公司出資人代表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公司控制的角色地位和監管職能,科學界定相關六類監管主體在國有公司治理和運營中的權利和責任,對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制度設計做出限度回應,並對公司治理體現「董事會中心」、優化監事會制度以及強化審計監督的特殊制度安排。

樊濤副教授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探討了國有公司立法模式,介紹了職工董事、執行董事、獨立董事等不同董事來源,指出因民事代理規則的入侵、法律規範的缺乏、容錯機制不足等原因形成國有公司董事難被追究民事責任的情況,強調由於不同類型董事的選任方式不同、所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應當承擔與之相對應的不同的義務與責任。

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景峰教授建議,將公司組織機構劃分為法定型機構和章定型機構、持續行使職權型機構和間隔行使職權型機構、會議型機構和非會議型機構、股東直接行使權利機構和股東間接行使權利機構、常設型機構和非常設型機構五種類型,並在此基礎上重塑公司組織機構,尤其是設計公司組織機構法定代表制度、取消現行法定代表人制度,強調應將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納入公司法規則,協調好公司法與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係。

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琨律師認為,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有其合理性。私有財產和國有資產所有權人基於意思自治可都有選擇權;強制嵌入應僅限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的黨組成員與董監高組成人員事實上高度重合,且至少從對外責任主體確定、第三人利益保護,對內責任人確定和追責角度,未見明顯弊端;目前國有獨資公司事實上在章程當中普遍都已加入了關於黨組織的原則性表述,故同樣形式寫進國有獨資公司專章也無所謂。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王長華博士通過探討國有獨資公司的界定對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提出修改建議,建議將該條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概念修改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為國有獨資公司及其他類型國有公司乃至國資委的改革留下空間。

最後,寧金成教授會議總結。寧教授認為此次論壇剖析了國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成因,探討了國有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和路徑,研討議題覆蓋了董事會的建設問題、董事的責任問題、總經理制度問題、監管制度改革問題、政企分開問題、國企混改問題、股東制約問題等等國有公司治理的各個環節,成果豐富、意義深遠。相信本次論壇能夠為我國國有公司治理改革與公司法修改提供理論基礎和有價值的建議。寧教授並對文豐所提供的全方位會務服務予以高度肯定和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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