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本條是關於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和消滅的規定。
本條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賦予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承認法人為一類獨立民事主體的邏輯必然。制定本條的目的在於明確法人何時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確定法人在哪個時段內擁有成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以及在哪個時段內能夠獨立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
因為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當事人能力密切相關,本條在確定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同時,同樣起到確定法人當事人能力的作用。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與自然人相似,其權利能力也存在於其存續期間內,即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然而,法人權利能力的存續,只是法律或法人章程對法人參與社會交往的一種理性規制。因此,法人成立因組織體目的、形態或涉及的社會價值不同而不同。
(1)營利法人、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為實現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後始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2)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為實現公益目的或者公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中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及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權利能力。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據特別法的具體規定取得權利能力。
(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因在我國已經廣泛存在,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民法典直接承認這些主體具有權利能力。
從以上可知,法人成立以登記為原則,法律規定不需登記為例外。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終止相當於自然人的死亡。然而自然人死亡較容易確認,法人的終止則不同,法人的生命何時終結,要看實證法如何規定。
(1)法人的解散。
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2)法人破產。
民法典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3)機關法人被撤銷。
民法典第九十八條規定:「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民法典確定的基本原則是,法人終止不僅要完成清算工作,還須完成註銷登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同法人成立一樣,法人人格的消滅也需經國家公權力確認,方為法律上徹底終止,故法人的終止時間應以註銷登記日期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營業執照吊銷與註銷的法律效果並不一樣,註銷導致法人資格消滅,吊銷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法人的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後果取消公司的營業資格,不允許法人繼續進行新的經營活動,但並不導致法人終止。
依據公司法,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清算,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清算結束後,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故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只有在清算完畢辦理註銷登記之後才能正式終止。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有效為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國採取法人實在說,所以民法認可法人具有行為能力。
由於本條只規定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產生和消滅的時間,分別為法人成立和終止之時,但是法人具體何時成立,何時終止,本條並未明確回答,因此本條是一個不完全法條,實際適用時,還需要通過民法典的其他條文以及其他法律來進一步確定法人的成立和終止時間,方能將本條之規定正確適用。
當然,本條關於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規定,使之成為確定訴訟當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依據,但是關於法人行為能力的規定成了一個全有或全無的問題,本條並未就法人行為能力作進一步完善,這也是一個缺憾。
事實上,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不同於單個自然人意思的團體意思為前提的。民事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法人作為一個統一的組織體,有自己的內部機構,能夠產生並實現自己的意思,從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團體意志不同於個人的意志,也不是個人意志的稱意相加,而是一種意志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