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區分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2021-01-08 律視微言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疑惑,為什麼在判決書中原被告可以是精神病,但是其卻不能成為自主的主張權利承擔義務?為什麼有些人可以對於該案件提起主張有些人就不可以?當你考慮這些問題的時候,其實就是在思考民訴中的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了。那麼,這一講我們將詳細為大家講解這三個專業名詞所承載的內容。

一、訴訟權利能力

所謂訴訟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它所強調的是具有作為當事人的資格,而不問是不是具有能力。具體包括: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終止,其所終止的標誌是法人被註銷。

當然一些其他組織,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1)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2)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3)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二、訴訟行為能力

所謂訴訟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親自實施訴訟行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該項能力不僅僅停留在資格層面,其實質表達了行為人具有參加訴訟的能力。其中,公民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只包含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總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兩類人具有民訴上的訴訟行為能力。同時,對於法人與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訴訟權利能力回答了誰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訴訟行為能力回答誰可以實施訴訟行為,那麼即使一個人同時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也並不代表其將成為所有案件的當事人,並不代表其對所有案件都有提出自己主張的權利,那麼回答這一問題就涉及到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常錚律師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三、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是指對於具體案件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者應訴的資格,即針對本案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為本案的適格當事人。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1)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而起訴的死者的近親屬;

(2)確認之訴中對於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者組織。所謂的確認之訴是指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

(3)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組織。在公益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焦點

  • 群體性糾紛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探討
    又由於一個訴訟空間無法容納這麼多的訴訟主體,為了一併解決眾多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各國選擇群體訴訟制度的設計和實踐卻千差萬別,顯示出多元化的趨勢。群體訴訟中,民事訴訟主體與民事主體發生分離。群體性訴訟解決的關鍵問題在於當事人的適格及參與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分配,各國的群體訴訟制度採取了不同的做法。美國集團訴訟以實現公共利益為訴訟目的,採取「默示授權」的方式賦予代表人訴權。
  • 【民訴總結】當事人能力及適格
    1、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資格。(抽象的概念)。【注意】這裡解決的是能夠作為當事人的資格問題,而不涉及能否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問題,切勿混淆。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與之類似的概念是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資格。
  • 2022考研訴訟法學考研基礎知識:當事人能力和正噹噹事人
    四聯君為大家整理了「2022考研訴訟法學考研基礎知識:當事人能力和正噹噹事人」相關內容,為報考法學專業的考生們提供指導。1、基本概念(1)當事人能力指的是權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具有當事人能力,是抽象意義上的概念;而正噹噹事人,也叫當事人適格,是指在具體案件中,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主體,是具體的概念。
  • 民事訴訟中,如何確定原告和被告?
    《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都對民事糾紛中的適格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形:(1)個人合夥相關的訴訟中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 當事人適格及常考考點總結
    以民事法律關係為依據,直接利害關係人方可成為適格的當事人。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是確認之訴的適格當事人。訴訟承擔(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2)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 淺析法定監護人的訴訟地位
    現實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不法行為致使他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他們一般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律確定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義務。那麼監護人承擔的是何種責任?在訴訟中監護人又該處於何種訴訟地位?
  • 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
    1、必要共同訴訟:不可分之訴(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2、適用必要共同訴訟的主要情形(1)掛靠關係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制度的完善
    這種訴訟的新方式被視為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最大亮點之一,新法將公益訴訟規定在當事人制度中,意在解決當事人適格理論對於無利害關係或訴的利益的社會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障礙。新法修改中以保護公眾利益為目的,將民事訴訟適格訴訟主體「直接利害關係」的限制進一步打破,擴大了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範圍,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全社會對於司法過程的有效監督。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起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什麼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起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怎樣起訴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要進行訴訟的,應該由代理人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但民事權利的實際享有則依賴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由於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態不同,我國現行法律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區分為三類,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 從江西入室殺人案,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區別
    據此可知,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使得被害人人身權利遭受侵犯或者財物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與刑事案件一併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非法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各被害人可針對自己的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犯罪行為帶來的物質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紀格非:功能論視角下任意訴訟擔當的類型研究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應充分發展代表型的任意訴訟擔當;釐清擬制型任意訴訟擔當的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關係;謹慎對待代理型的任意訴訟擔當。早期的任意訴訟擔當作為實體當事人適格標準的例外出現的,並將訴的利益、管理權等概念代入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中。然而,隨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任意訴訟擔當在民事訴訟中承擔的功能日趨複雜,漸次注入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等程序功能。因此,本文擬將任意訴訟擔當的功能區分為核心功能與擴展功能兩個方面,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類型化的研究。
  • 淺議如何破解民事訴訟中虛假以物抵債行為
    虛假訴訟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以法律賦予的權利為外衣來實現其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但嚴重侵害了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訴訟的應有秩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損害了司法權威。悖離了民事訴訟救濟合法權益的初衷,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獲取了非法利益,極大地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業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筆者將通過對虛假訴訟中的以物抵債行為的分析,與各位同仁共同找出對策和解決之道。
  • 買家是適格當事人嗎?
    綜合分析    民事直接利害關係人即構成法律上的適格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是指當事人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有資格成為原告或被告,並由此而受人民法院所做判決約束。    當事人是否適格,基本的判斷標準是與案件有無直接利害關係。一般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 因「主體不適格」訴訟被駁回,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所以我特意去請教了法官大大, 今天就為大家科普一下「主體不適格」 要知道「主體不適格」,我們先要了解什麼是「主體適格」。所謂「主體適格」,即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噹噹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噹噹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反之,「主體不適格」或稱主體不合格,即在法律關係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 如何定性民事訴訟中被告的應訴行為
    我們知道,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是由若干具體的訴訟階段組合而成,階段不同,被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在表現形態上也各異,所達的目的也不同,但被告所實施的各種具體形態的訴訟行為在客觀情況下大多直接或間接地對抗原告訴訟行為,這使被告在民事訴訟中始終都在扮演「防禦者」這一角色口即使有時被告提出反訴,這也不過是被告以攻為守,企圖抵銷、吞併或排斥原告在本訴中的訴訟請求的行為。
  • 侵權案件中「無、限」與其監護人的訴訟地位
    >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本條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下簡稱「無、限」)致人損害時,當事人如何確定的問題,該規定解決了理論界一直爭議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好「無、限」與其監護人利益衡平問題,卻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  一、問題的提出  關於「無、限」致人損害時,「無、限」及其監護人的訴訟地位問題,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
  • 《民事訴訟法學》練習題及答案
    a、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b、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c、未成年人  d、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8.需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方可行使的訴訟權利是:( )   a、放棄訴訟請求 b、提起反訴  c、要求迴避 d、變更訴訟請求   9.用以證明房屋修建年代的刻有修建時間的牆磚
  • 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標的論
    民事審判的對象就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如果說訴權理論是從抽象的、理念的層面為法院何時行使審判權、如何行使審判權求解,訴訟標的理論則是從具體的、實務的層面作出解答。  實體法視角的訴訟標的論  對訴訟標的理論的研究發祥於德國。與訴權學說一樣,訴訟標的研究最初也是在實體法視角下進行的。德國學者阿道夫·瓦哈提出訴訟標的就是權利保護請求權。
  • 關於《民事訴訟法》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規定
    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要想參與民事訴訟,必須具備民事訴訟能力以及民事訴訟行為能力。(2)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一致性: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能力人。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人。
  • 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突然死亡,官司該如何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訴訟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了被告突然死亡的情況。一旦被告死亡,案件審理也隨之有一定影響。那麼,訴訟中被告死亡的案件,官司該如何進行?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李某籤訂《個人經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5萬元,借款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