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共同訴訟:不可分之訴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
2、適用必要共同訴訟的主要情形
(1)掛靠關係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關係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4)保證合同關係
①一般保證:僅起訴債務人的,以債務人為被告;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法院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的,為共同被告。
②連帶保證: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5)遺產繼承關係
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6)共有財產關係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3、普通共同訴訟:可分之訴
(1)訴訟標的的同類性:幾個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屬同種類
(2)管轄上的同一性:幾個訴訟須屬同一法院管轄;
(3)幾個訴訟的當事人願意合併審理;
(4)法院同意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