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起訴時遺漏當事人,還能追加嗎?

2020-12-17 今日律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賦予了當事人依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和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被告的權利。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法院依職權通知其他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基礎上,對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其他當事人也做出了規定,但此種申請追加的權利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其一,追加的前提依舊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所謂「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一,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且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生活中常見的必要共同訴訟類型例如: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伙人,在追索贍養費案件中,應當將所有贍養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連帶保證合同;共同侵權、共同危險等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情形為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其餘類型在此不再一一例舉。

其二,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追加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的,建議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中列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詳細身份信息以及追加被告的事實和理由,便於法院在同意追加被告後及時送達。

其三,提出申請的時間在開庭前。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這是對司法資源的有效節約,有利於案件事實的及時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複。

其四,提交追加被告申請後,法院需要對當事人提交的追加被告人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後法院認為符合追加條件的,予以追加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審查後法院認為不符合追加條件的,裁定駁回原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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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告的的情形
    轉自煙語法明 追加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 民事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權起訴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被告無權申請追加被告;至於在原、被告均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必須追加的被告,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所以,對被告提出的該項申請,合議庭可當庭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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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如果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就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權。那麼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還可以起訴嗎?下面由李家有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人身損害賠償過了時效還能起訴嗎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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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屬起訴醫院5年前侵權 超過訴訟時效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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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
    1、必要共同訴訟:不可分之訴(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2、適用必要共同訴訟的主要情形(1)掛靠關係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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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增加了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補充起訴的詳細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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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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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的不當追加
    在澆鑄二樓簷溝時,李某又聘請了木工宋某為瓦工澆鑄簷溝搭建模板。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宋某搭建的模板不夠堅固,導致站在該模板上施工的何某等從二摟跌落到地面,造成兩根肋骨骨折,何某為此花去醫藥費1萬餘元。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在受僱於毛某期間造成傷害為由,要求毛某給予賠償。  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為宋某是造成何某人身傷害的共同侵權人,應該追加宋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 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中,如何列被告?
    民事訴訟中,起訴時遺漏當事人,還能追加嗎?一文中,對生活中常見的必要共同訴訟類型進行了簡單列舉,本篇文章將對如何列被告進行詳細說明。民事訴訟中如何列明被告則需要根據實際案件決定,完整列明被告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各被告人責任,也省去訴訟中再追加被告的麻煩,節約時間成本和司法資源。一、民間借貸中,夫妻一方舉債,列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
  • 仲裁過程中應當如何合法追加當事人?
    三、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都具有探討價值:一是仲裁程序中追加當事人(本案中是被申請人)問題。二是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即仲裁協議對未籤字當事人的效力問題。  (一)仲裁程序中追加當事人  追加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 弄清什麼是起訴、應訴、反訴!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除了刑事公訴案件以外,起訴是訴訟程序的開端。刑事公訴案件的起訴稱為提起公訴,即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訴,就是由公民、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某個公民或某個單位,或告某一級政府或某個政府主管部門。
  • 最高法發布: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 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區分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當你考慮這些問題的時候,其實就是在思考民訴中的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了。那麼,這一講我們將詳細為大家講解這三個專業名詞所承載的內容。一、訴訟權利能力所謂訴訟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它所強調的是具有作為當事人的資格,而不問是不是具有能力。
  • 最高法發布: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69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