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賦予了當事人依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和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被告的權利。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法院依職權通知其他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基礎上,對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其他當事人也做出了規定,但此種申請追加的權利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其一,追加的前提依舊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所謂「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一,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且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生活中常見的必要共同訴訟類型例如: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人不一致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伙人,在追索贍養費案件中,應當將所有贍養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連帶保證合同;共同侵權、共同危險等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情形為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其餘類型在此不再一一例舉。
其二,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追加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的,建議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中列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詳細身份信息以及追加被告的事實和理由,便於法院在同意追加被告後及時送達。
其三,提出申請的時間在開庭前。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這是對司法資源的有效節約,有利於案件事實的及時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複。
其四,提交追加被告申請後,法院需要對當事人提交的追加被告人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後法院認為符合追加條件的,予以追加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審查後法院認為不符合追加條件的,裁定駁回原告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