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訴訟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了被告突然死亡的情況。一旦被告死亡,案件審理也隨之有一定影響。那麼,訴訟中被告死亡的案件,官司該如何進行?
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李某籤訂《個人經營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5萬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籤訂後,某銀行按約支付了上述借款,但被告李某未能按期歸還。為此,某銀行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被告李某因腦溢血死亡。
在訴訟中被告已死亡,應當終止訴訟、直接裁定駁回起訴,還是應當先中止訴訟,如無繼承人再行駁回起訴?
從審判程序的司法救濟來看,訴訟中被告已死亡,原告的訴訟並不成立。這種情況下,法院首先查明被告李某是否有新的繼承人,可以先行中止訴訟。如有新的繼承人,本案恢復審理。如無新的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死者遺產並表示不參與訴訟,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事項的一般表述為:被訴主體+責任。 「被訴主體」是主體資格問題屬於程序意義。被訴主體死亡並不必然導致主體資格喪失,還有可能存在繼承人的情形。如無新的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死者遺產並表示不參與訴訟,方才確認被告主體不適格,導致原告沒有訴權,法院則裁定駁回起訴。
從起訴與訴權的關係來看,訴權是起訴的基礎,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起點。只有無新的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死者遺產並表示不參與訴訟,主體因無訴權將導致資格不適格,沒有訴權的起訴是無本之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司法救濟本身亦沒有意義,此時法院將駁回起訴。
所以,訴訟中被告已死亡,法院將先行中止訴訟,並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只有在無新的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死者遺產並表示不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原告已無訴權,法院方可裁定駁回起訴。
簡而言之,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一)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不一致。一般情況下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法院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在此種情況下,一般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