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體不適格」訴訟被駁回,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2021-01-08 騰訊網

「主體不適格」

你聽說過嗎?

相信各位「法學大拿」自然知曉,

但是對於像筆者這樣對法律知識不甚了解的

「法盲」來說,

這就觸及到我的知識盲區了......

所以我特意去請教了法官大大,

今天就為大家科普一下「主體不適格

要知道「主體不適格」,我們先要了解什麼是「主體適格」。所謂「主體適格」,即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噹噹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噹噹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反之,「主體不適格」或稱主體不合格,即在法律關係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怎麼,你還是有點雲裡霧裡?

沒關係,上案例!

案例回顧:

原告王女士於1974年在某鄉的社辦企業磚廠工作,工作兩年後因家中有事便不再去磚廠工作,76年大隊留統一拉磚一年多的工錢,於是王女士向磚廠索要之前工作的半年工錢,當時負責經管磚廠的李某未給,後王女士多次討要,但李某並不繼續經管磚廠了,且仍未給王女士工錢,遂王女士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王女士稱磚廠欠其工資,當時(1976年)磚廠系集體企業,而原告起訴李某個人,被告主體資格不適合,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王女士的起訴。

另外,民事訴訟時效為20年,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是大家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

但要用好用對才能真正地保護好自己,

那現在,你知道什麼叫「主體不適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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