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 劉磊 陶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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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期騰訊和老乾媽之間的廣告合同糾紛可謂是賺足了眼球,兩方終以和解而收場。那麼從騰訊角度分析,他們之間的訴訟應當如何處理?吃瓜群眾給出了不同建議,建議一:騰訊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二:和解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建議三:騰訊堅持繼續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應屬於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費全額退回。筆者認為建議三種分析難以成立,現結合最高院的權威判例對「被告不明確」和「被告不適格」進行區分,供大家參考。
裁判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非「適格的被告」。起訴受理後,被告以其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抗辯理由成立,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而不是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摘要
1. 明珠花園公司與安陽建設集團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工程款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請求安陽建設集團返還結餘工程款。
2. 安陽建設集團辯稱,並未參與招投標、亦未與明珠花園公司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合同公章不是安陽建設集團備案公章,參與訂立合同的人員沒有安陽建設集團授權,建造工程項目的施工方也不是安陽建設集團,安陽建設集團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一審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明珠花園公司的起訴。明珠花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
爭議焦點
一審裁定駁回明珠花園公司起訴是否恰當?
法院認為
案涉工程系通過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吉林省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經審查,出具了《建設工程投標企業資格審查表》及《評標報告》。2014年12月20日,吉林省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吉林省信達交通招標有限公司和明珠花園公司作出中標通知書,顯示安陽建設集團為中標單位。同日,明珠花園公司與安陽建設集團籤訂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4日,白城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對合同進行了備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安陽建設集團派人參與案涉工程建設等活動。上述證據及事實,可以在形式上證明安陽建設集團系合同的相對方,明珠花園公司以安陽建設集團為被告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一審裁定駁回明珠花園公司起訴適用法律不當,明珠花園公司的上訴應予支持。至於明珠花園公司訴訟請求能否成立、7491號公章是否存在未經安陽建設集團同意由李世青使用的情形,以及安陽建設集團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屬於案件實體審理問題。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168號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實務分析
「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本質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行使,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也就是通俗的講「不應進門,受理不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有訴權,但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確認原告的實體訴訟請求不成立,就是通俗的講「進門審查,訴請不應支持」。兩者本質性的區別在於,裁駁是對原告訴權的否定,其法律後果是原告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判駁是對原告實體請求的否定,其法律後果是原告司法救濟的目的不能實現。
實務中裁定駁回起訴是案件進入了受理後的訴訟中運用的:一是對原告方訴權的否定,即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起訴、不予受理或不屬法院審判範圍等情形;二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亊訴訟法》基本要求,起訴不符合必要條件。第二種情形下,被告不適格是否可以適用裁定駁回?實務中存在一定爭議,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明確:被告應否承擔責任、是否適格屬於案件實體審理範疇,而非欠缺起訴條件。如允許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方式處理被告不適格的案件,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查尺度不足的情形。
回歸到近期騰訊和老乾媽的訴爭,如果騰訊繼續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全額退還訴訟費用,如果判決駁回則訴訟費用由騰訊承擔。此時但從訴訟成本角度考量,裁定駁回當然對騰訊有利。不過,根據上述分析,法院適用裁定駁回顯然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