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適格:具體案件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的資格
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
以民事法律關係為依據,直接利害關係人方可成為適格的當事人。
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是確認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特殊情形下的當事人確定
非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維護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權益,訴訟結果歸於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訴訟擔當
(1)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2)依法宣告失蹤者的財產代管人;
(3)未經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企業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企業法人;
(4)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5)經著作權人授權,為保護著作權人權利而起訴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訴訟承擔
(1)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2)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在訴訟進行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原則不更換,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受讓人有效;如參訴,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①原則上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對當事人不予更換,生效的文書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②受讓人申請也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③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公益訴訟
(1)案件類型: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原告範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二、常考考點
法人和直接責任人
(1)以法人為當事人: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
(2)以責任人作為當事人:①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②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從事活動;③以終止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從事活動。
法人與分支機構
(1)由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法人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
(2)由法人作為當事人:法人分支機構非依法設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
(3)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個體工商戶
(1)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2)沒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
(3)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個人合夥
(1)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2)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校園事故責任
(1)一般:侵權人為被告
(2)特殊:學校與侵權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
(1)一般:管理人或組織者為被告
(2)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為被告
(3)特殊:第三人與管理人為共同被告(第三人侵權,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勞務派遣中侵權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為共同被告。
提供勞務侵權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法人設立人
(1)為設立法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法人成立,告法人;法人未成立:告設立人(2人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
(2)為設立法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可以選擇告法人或設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