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深圳警方早前搗破多個地下錢莊。圖為涉案人接受警方盤問
大公網3月15日電(記者袁秀賢)記者從香港工聯會廣州工聯諮詢服務中心獲悉,港人通過兌換店匯款內地被凍結,前來求助律師諮詢的個案增多,被凍結資金逾100萬元。有律師提醒,按現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香港兌換店不能從事外幣的跨境匯寄,港人不要貪圖方便,否則,不但經濟上受到損失,還有可能承擔法律甚至刑事責任。
姓陸的香港居民在去年6月將17萬港元透過香港的兌換店兌換為人民幣後,匯到國內山東省某銀行自己的帳號上。陸先生稱該款用於修建房屋,錢匯至該帳號後被山東省公安機關查封、凍結。陸先生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為何錢被查封、凍結。陸先生曾多次向山東省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辯解,請求解封他的款項,但一直未獲受理,遂求助廣州工聯諮詢中心的律師諮詢。
廣州工聯諮詢服務中心法律顧問楊少貞律師指出,在資本管制未開放的前提下,人民幣在國際市場中實際上是不可兌換的。現今國家出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結算中心的相關政策,讓人民幣在香港通過存款、貸款、股票、債券等業務,實行自我循環,從事相關人民幣結算以及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也需要獲得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
繞過監管被視為地下錢莊
目前,香港的兌換店業務範圍僅能在香港範圍內進行外幣兌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及實施細則,《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6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8號)的規定,跨境匯款的機構必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和監管,香港的多間銀行如中國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等都可以進行合法匯款服務,但香港兌換店不能從事香港與內地的外幣跨境匯寄,兌換店繞過種種監管擅自進行此種業務,應被視為「地下錢莊」。
楊少貞還說,客戶與兌換店兌換貨幣的買賣,均是客戶先將資金打到兌換店帳戶上,兌換店再把兌換好的資金打到客戶指定的銀行帳號上,這除涉及兌換店可能不履行匯款的風險,同時兌換店擅自從事這項業務還有可能被認定為「地下錢莊」黑市兌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匯款人或被處罰30%資金
按法例規定,黑市兌換者可處罰款50至200萬元人民幣,匯款人亦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嚴重者是處罰匯款額的30%,匯款退回。
國家為維護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嚴厲打擊「熱錢」跨境流動,從2010年2月份開始,外匯局組織開展了應對和打擊「熱錢」專項行動,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資本金結匯以及個人結售匯等行為進行了重點檢查。
「不要貪圖方便找香港的兌換店匯款到國內,否則,不但經濟上受到損失,還有可能承擔法律甚至刑事責任。」楊少貞提醒港人。
廣州工聯諮詢服務中心執行幹事周鳴表示,港人通過兌換店匯款內地被凍結前來求助律師諮詢的個案增加。去年接受諮詢的個案有3個,被凍結資金少則10多萬,多則70萬港元。
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認為,港人通過兌換店匯款內地,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條例,港人應在兌換店兌換成人民幣後,再通過金融機構的合法渠道再匯到國內,才可避免「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