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巖民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調查 何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021-02-20 法治公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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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8月2日電 8月2日8時30分,隨著審判長蔡淑英敲響法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翟巖民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莊嚴肅穆的法庭座無虛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28人以及來自12家國內媒體和5家境外媒體的記者20人共48人旁聽庭審。

  審判長向被告人、辯護人告知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介紹了庭前會議情況。審判長說,鑑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地審理本案,法庭依法於2016年7月22日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參加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迴避、有無新的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出庭證人名單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了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的重點。

  被告人翟巖民,男,1961年5月出生,河北省香河縣人,現為北京無業人員。公訴人指控,翟巖民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推翻國家現行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來,翟巖民多次在網際網路上發表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後加入胡石根(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長期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擔任長老的地下教會。受胡石根影響,其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更加頑固,進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期間,翟巖民與胡石根、周世鋒(利用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熱點案件、事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組織資金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等人密謀策劃顛覆國家政權,形成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翟巖民強化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繼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橫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物證、書證,證人胡石根、劉星等人的證言,司法鑑定意見書等鑑定意見,搜查、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被告人翟巖民的供述和辯解。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出示、播放的證據均無異議。

  由此,翟巖民被指控的多項犯罪事實清晰呈現於法庭之上——

  2014年3月,翟巖民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先後在黑龍江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門前集會示威、舉牌滋事、呼喊口號、靜坐守夜,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在事後造謠誹謗,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翟巖民指使劉星(另案處理)糾集他人到蘇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遷導致兩人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劉星等人先後在上述人民法院門前衝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翟巖民多次在網際網路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

  2015年5月,黑龍江慶安事件發生後,翟巖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網際網路上惡意炒作並組織劉星等人分多個批次前往慶安,在火車站廣場、縣政府門前非法聚集舉字幅、散發傳單,攻擊政府,混淆視聽,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

  2015年6月,翟巖民指使劉星組織人員到山東省濰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貪汙案件。劉星等人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以舉標語、打橫幅等方式聚眾滋事,詆毀、攻擊國家司法制度。

  ……

  在這些非法聚集滋事、惡意炒作的背後,究竟包藏著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

  翟巖民在供述中說,律師、"公民"、訪民都有共同的"推牆"思想,都在所謂的"民運"圈,每次事件都是律師先挑起事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公民"、訪民跟進,繼續炒作、發酵事件,"這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把事情炒起來以後,律師、『公民』、訪民在網上繼續炒作,由律師、『公民』開會對事件進行組織、策劃、預謀,決定具體分工。我負責現場總指揮,對抗現今的法律,抹黑公安機關形象,把事情炒大,引起更多的人圍觀此事,百姓上街,造成官民衝突,讓國際社會介入,推翻共產黨領導,進行顏色革命。"翟巖民說。

  無論是蘇州還是濰坊的案件,都與翟巖民沒有任何關係,然而被告人為何如此熱衷參與其中?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說,主要是自己做生意失敗後,把不滿轉化為對體制和政府的怨恨,最終接受"推牆"思想,追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違法犯罪活動。

  證據顯示,2015年2月1日,翟巖民在北京"七味燒"餐廳參加由胡石根、周世鋒、李和平等15人參與的聚會,圍繞"律師如何介入勞工運動"和"律師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議題進行商議。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壯大、統治集團內部分裂、國際社會介入"系國家轉型的三大因素,"轉型、建國、民生、獎勵、懲罰"系建設未來國家的五大方案。翟巖民對胡石根等人的言論積極響應,並提出挑選有經驗的人安插到"勞工運動"中,以形成對抗政府的勢力。

  "『七味燒』聚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吃飯。"翟巖民說,這是一次交流、討論"推牆"思想的重要會議,就是以飯局為幌子,實際上是把周世峰、李和平這樣的律師、胡石根這樣的"民運"領袖、我這樣的"民運"行動派召集在一起談論"推牆"思想,目的就是推翻共產黨。在會上,與會人員對2014年的"推牆"運動進行總結,對2015年進行策劃,制定策略、方向。

  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翟巖民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

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30號)

第一條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1999〕19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七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並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 ● ● ● ● ● ●

三、相關學理解釋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

3、主體:

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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