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訟師」王淑珍案重審開庭,王淑珍堅稱自己無罪

2020-09-30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李桂)9月27日、28日,山西運城河津市退休教師王淑珍涉嫌敲詐勒索、非法經營案重審開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此次開庭地點為王淑珍的羈押地——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

現年68歲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參與了30餘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1起刑事申訴案件。代理案件過程中,她多次舉報、控告相關公職人員,其中的18名幹部先後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紀委及運城市紀委的處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長等。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山西運城芮城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為此,新京報曾於2019年5月7日刊發報導《曾舉報18名問題官員,「民間訟師」因敲詐勒索獲刑》。

王淑珍上訴後,運城市中級法院認定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於2019年10月21日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芮城法院重審。

2019年2月27日,一審第二次開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 圖片來自庭審直播視頻截圖

2020年9月27日、28日,芮城法院對王淑珍涉嫌敲詐勒索、非法經營案重審開庭。王淑珍的女兒任麗娟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淑珍在庭上依然堅稱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範辰也進行了無罪辯護

據範辰透露,此案目前已經審結,宣判時間未定。

「超出合理賠償範圍」的40萬元

與2019年的一審相同,9月27日、28日重審開庭時,芮城檢察院以21起非法經營罪、4起敲詐勒索罪對王淑珍提起公訴。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司法文書顯示,偵查機關河津市公安局於2019年12月向檢方提供了《補充偵查報告書》,針對王淑珍涉嫌敲詐勒索高某生、高某豐案的事實提供了新證據。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2007年10月,河津市公安局城區中心派出所受理亓加良被高某生、高某豐毆打一案;2008年9月,亓加良向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高某生、高某豐賠償健康損害費用,王淑珍為其公民代理人。2014年,王淑珍又以代理人身份要求高某生、高某豐支付賠償款40萬元。同年6月,二人同意了王淑珍的要求。

《補充偵查報告書》顯示,除對亓加良的賠償外,王淑珍還曾向紀委監委等部門反映高某生、高某豐在承包土地經營權時存在不當行為,進而使高某生「精神上受到強制」,並基於這種強制向王淑珍、亓加良給付了超出合理賠償範圍的錢款。

對此,河津市紀委監委、曾審理高某生等案件的法官王軍等,均在此次補充偵查中作出了情況說明。

基於《補充偵查報告書》,芮城檢察院作出了《變更起訴決定書》。其中寫道,被害人高某生、高某豐迫於壓力,「無力應對被告人王淑珍的告狀手段,害怕給無關人員惹麻煩,害怕被行政拘留留下人生汙點」,被迫付給王淑珍40萬元。

在範辰看來,王淑珍從高某生、高某豐處收取的40萬元是民事賠償費用,只要民事主體之間是基於自願賠償,「說40萬元超出了合理(賠償)範圍沒有道理。」範辰說。

曾多次舉報、控告公職人員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此次開庭地點為王淑珍的羈押地——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除辯護律師、公訴人員外,王淑珍的女兒任麗娟、王淑珍的部分親友旁聽了庭審。

王淑珍的羈押地——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受訪者供圖

範辰說,此次庭審時,芮城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為王淑珍犯敲詐勒索罪,判刑12年至15年;犯非法經營罪,判刑1年至3年。但任麗娟說,王淑珍在法庭上依然堅稱自己無罪,範辰也為王淑珍進行了無罪辯護。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司法文書顯示,王淑珍被控的21起非法經營罪事實、4起敲詐勒索罪事實,都與她此前代理的司法案件相關。其中,21起非法經營罪涉及的事實,主要為王淑珍代理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代理費。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一起刑事申訴案件。代理案件過程中,她時常舉報、控告相關公職人員,尤其是公檢法人員。從上世紀90年代起,18名被王淑珍舉報的幹部先後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紀委及運城市紀委的處理。其中,河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劉少華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長原建強先後被警告、撤職、行政拘留。

據範辰透露,王淑珍案目前已經審結,宣判時間尚未確定。

編輯 滑璇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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