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法「典」臺⑭|幼兒園老師小課堂 關於婚姻那些事兒

2020-12-25 澎湃新聞

原創 豐澤法院 豐澤法苑

今/日/分/享

《民法典》走進了幼兒園,

法律課堂開課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十萬餘字,並將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為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提升全區學習民法典熱情,我院率先組織12名優秀法官代表組成民法典宣講團。各組成人員根據自己擅長的領域,按照民法典各編章進行分工合作、共同討論、將審判工作實踐與民法典法律條文有機結合,精心製作宣講課件,並前往機關、學校、醫院、社區、企業等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深入淺出地宣傳民法典的重要意義、核心內涵和熱點問題,在全區形成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的學法氛圍。

豐澤法院運用多種形式

舉辦民法典專題講座

第十四期 ·走進校園之婚姻家庭篇

幼兒園的老師們學習《民法典》

讓法律融入校園與生活~

近日,我院民法典宣講團成員—陳奕輝法官應邀到豐澤區第三實驗幼兒園開展《民法典》進校園宣講活動。

講座中,法官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為出發點,圍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比《婚姻法》的變化,從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結婚制度、離婚制度等幾個方面對婚姻家庭編進行了闡述和介紹。講座設置互動環節,法官現場對老師們的疑問和關心的問題耐心予以解答。

《民法典》關於夫妻和家庭的

那些事兒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以及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的後半段,構成了完整的家事代理制度。關於日常家事代理的理解,首先,日常家事代理屬於法定代理,即這種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其次,日常家事代理範圍是僅限於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發生的事項;最後,對於家庭重大事項或者重大財產的處分等,仍應由夫妻雙方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債務制度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即所謂的「共債共籤」;

第二,日常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家庭關係與扶養義務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解讀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均屬於廣義上的扶養,系法定義務。

撫養義務是父母雙方的義務,一方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間是否離婚等,均不影響該法定義務的承擔。

贍養不以父母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為對價,贍養人也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為由幹涉父母的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另外,對於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作出了特別規定,這種情形下,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解讀

該條是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確認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以切實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該條規定中有兩個「30日」,分別為離婚冷靜期和申請發證期。應特別注意,即使冷靜期滿雙方仍堅持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是主動發出離婚證,而是依申請發證。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解讀

該條規定體現尊重家務勞動的價值。夫妻一方將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對家人的照顧和承擔家務勞動,客觀上能夠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受益,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結語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的和睦友愛,是構成和諧社會的基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突出了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引導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倡導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有利於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體現了對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視。

供稿 | 民一庭 陳奕輝

原標題:《豐法「典」臺⑭|幼兒園老師小課堂 關於婚姻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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