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為了儘快進入下一段感情,毫不猶豫的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
前天,我接到一位王姓女士的電話,電話那頭除了嘮嘮叨叨的敘述婚姻的不幸外,重點還是那份離婚協議。
王女士說,她在結婚後,自己的前任購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子,結婚自己的娘家還填補了幾個大件,譬如衣櫥。
後來的婚姻裡,王女士發現,他的前任出現了家暴,性虐待。
在這樣的婚姻生活裡,讓王女士有了離婚的衝動,就在這個時候,有個男子出現在了王女士的世界裡。
男子性情溫柔,體貼大方,善解人意,在王女士身心疲憊的時候,這位男子給了她許多溫柔的臂膀,日子久了,兩人產生了情愫。
王女士在一次被家暴後離家來的該男子家裡,兩人在一起互相慰藉,纏綿,放縱。
醒來的第二天早上,王女士的腦海裡第一個想到的不是自己婚姻的不幸和重新來到自己身邊的幸福,而是:我出軌了!
愛情裡的女子都是蠢的,有了第一次的出軌,王女士一發不可收拾,動不動就找在公司加班、出差等理由晚回家,或者不回家。
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牆,王女士的前任發現她出軌了,偷跟蹤並拍下了王女士與該男子在一起的曖昧視頻和照片。
在一次深夜,王女士的前任暴打了王女士,拿出了視頻和照片,並拿出了一份離婚協議。
為了儘快結束這段婚姻,並自認為理虧的王女士答應了前任的所有條件,淨身出戶,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
02到底什麼是出軌?
以下文章來源於法了麼 ,作者劉曄峰律師
生活意義上的出軌如果要達到變動人身或財產關係的效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出軌行為必須達到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條件。此處強調持續、穩定共同居住,而不是與婚外異性偶然的不正當性關係。理解了這一點,就把出軌的法律後果了解得八九不離十了。
03出軌的法律後果
(一)出軌的法律後果
從出軌的具體法律後果來看,存在四種情形:(1)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2)判決出軌方支付離婚精神損害賠償;(3)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適當多分財產;(4)以上三種均被駁回,即不判決離婚,不支持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持多分財產。
04怎樣證明出軌
報警記錄、開房記錄、聊天記錄、保證書、證人證言、視頻、與相對方或出軌對象的電話錄音。
不過上述記錄,法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
之所以可能相同或類似的證據會獲得不一樣的後果,原因在於法律不確定,案情不同,法官理解不一,且具有裁量權。但是從支持的案例中,支持比例較大的主要有兩個主要方面:一是與婚外異性生子,二是在書寫保證書、協議書等具有自認或真實意思表示效果的文件。
05法律依據
關於出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四條,
第一是《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確定了分割財產的原則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但該《意見》總共22條,沒有一條提及究竟如何照顧無過錯方,因此不算嚴格的法律依據;
第三是《婚姻法》第32條第3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主要是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第四是《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是宣示性法律規定,具有引導意義,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一般不作為具體判決的依據;由此可見,也是沒有什麼淨身出戶的法律依據的。
從法律依據來看,法院主要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但也有3例判決結合第二項和第四項的原則性的規定,認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成立法律上的過錯,判決多分。
06不支持的理由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幸福的家庭大同小異。支持的理由各有不同,但是不支持的理由大同小異。從不支持的理由來看,基本是出軌或屢次通姦不是同居,沒有證據或證據沒有達到證明同居的標準,1例不能簡單依據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就推斷為同居,1例雖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但超過一年除斥期間,1例沒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具體法律依據。
07其他判斷
(一)出軌即淨身出戶的協議無效
影視劇中經常有經過何以琛似的律師代理後出軌的一方淨身出戶的橋段,但是很遺憾,中國婚姻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淨身出戶的法律依據。但在出軌方自行書寫保證書或協議一類的文件中同意淨身出戶時,保證書或協議是否有效具有一定爭議,主流觀點是無效,同時從判決的可接受度和維護社會穩定角度,法官判決一方淨身出戶可能性
微乎其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法院「(2016)皖0603民初1265號判決認為,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不是民事權利義務,因此淨身出戶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無效。
(二)並不是「捉姦在床」就能達到證明標準
被告在原告手機中發現多段現成的原告與婚外異性裸體睡覺的視頻,對此,河北省雞澤縣法院「(2017)冀0431民初12號」判決認為:
「雖然通姦等行為也會為伴侶帶來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害,但是法院也只能嚴格適用法律規定,不能突破法條進行法官造法,對於上述行為,法院只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而不可行使自由裁量權令有通姦等行為的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黃某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崔某1與婚外異性裸體睡覺,但黃某未能證明崔某1系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因此本案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故對黃某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三)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大部分情況下能獲得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也有小部分法官認為不能支持
浙江省餘姚市法院「(2015)甬餘民初字第2354號」判決認為:
「本院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期間一方偶爾的不忠、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不構成法律上的同居。
本案中原告僅以被告在離婚後不久生育子女就推斷被告與他人同居,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故本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情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協議約定的數額並不能完全獲得支持
廣東省高要市法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68號」判決:「唐某甲在《離婚協議》確認的「男方婚後一直婚外情不斷」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唐某甲有過錯。現羅某甲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應予採納,但羅某甲請求90萬元的補償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可酌定賠償50000元為妥。」
(五)私家偵探是一個危險的存在
從以上數據報告中可以看出,出軌獲得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或多分財產的情形較少,獲賠的數額較低,但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為了獲取對方出軌的證據,不惜重金聘請私家偵探搜集。付出與回報嚴重不成正比不說,重點是私家偵探無論是在查詢財產、搜羅出軌證據時往往很大可能會採用非法手段,比如跟蹤或安裝攝像頭拍攝,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這樣的證據是非法的,再比如查詢財產,往往是通過灰色利益鏈獲取的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如果私家偵探有責任,委託人恐難逃干係。
08舉證及起訴建議
(一)不以離婚協議的形式,而要以協議的形式。
主要理由在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雖然籤署了離婚協議,但最終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還沒有生效。所以籤署協議的形式最好避免離婚協議,退而求其次,應加上無論雙方是否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財產債務處理約定均有效的條款。
(二)籤署離婚協議時不能寫再無任何爭議條款
如果寫了再無爭議條款,則以後即便有爭議,也無法再提起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訴訟。
(三)對出軌行為及後果儘可能以協議、承諾書、保證書的形式固定。
出軌行為用同居字眼代替,法律後果應明確具體,同時應符合家庭經濟情況和當地生活水平,不超出對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不應籠統表述為淨身出戶
(四)請求損害賠償或適當多分財產應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