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人諮詢我們,說當地的徵收拆遷公告已經發布一段時間了,然而是既沒人找上門來談也沒見有人拆房,一直把心吊在嗓子眼的感覺著實不怎麼好受……
本文,在明律師就圍繞這讓人鬧心的拆遷公告講兩方面的原則:
在當面諮詢中,我們一定會問被徵收人一個相同的問題——與拆遷項目相關的文件、公告、通知都帶了嗎?
然而得到的答覆卻往往令我們遺憾。很多被徵收人的回答都是「沒帶」「沒見到過」「聽說過有但沒有拍照」等等。
所以,我們首先要確認的事實就是,你所看到的,或者聽說過的那個所謂的公告,究竟是什麼公告,貼出來的紙上面寫的是什麼內容。
須知,拆遷項目中需要往外貼的東西可是不少,稍微歸置一下就可能有如下這些種:
需要稍加解釋說明的是,表中兩邊的內容並不相互排斥。若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同時涉及對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拆遷,那麼根據一些地方性規定,同樣會有牽涉評估、補償安置決定(裁決)等步驟的出現,相應的公告材料可能與左側的內容類似。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在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啟動前,可能會有單獨的意願徵詢環節存在,意願徵詢也可能會有相應的公告、通知張貼出來。
通常而言,在由政府主導的徵收項目中,自第一份公告發布之日起即會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所有的工作都要限期完成,不太可能出現長時間「暫停」「沒動靜」的情形。
若所謂的「公告」發布後一年以上都毫無動靜,那麼極有可能是消息來源不準確或者將其他公告誤認為了與拆遷項目相關的公告。
請各位被徵收人朋友牢記,公告所針對的事實上是拆遷項目所涉的群體,且其內容具有概括性和一定的模糊空間。但補償安置方案則是直接決定補償標準、方式、項目甚至金額的,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償決定更是直接下給每一戶被徵收人的。
故此,大家一定要認真對待方案、協議、決定這3類東西,而事實上它們在同一個項目中的大體內容條款都是相同的。及時依法提出意見、要求聽證、進行協商、提起複議或者訴訟對我們最終的補償結果而言至關重要。
退一萬步講,即使所涉項目因「未批先佔」而貼不出一份合法的公告來,只要我們把方案、協議或者決定處理好了,確保補償利益拿到手,它是否真的未批先佔也沒有那麼令人頭疼。
反之,如果一個項目在無合法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啟動了,但我們在稀裡糊塗之下就籤了協議了,那麼再想以沒公告為由推翻協議,困難是巨大的。
什麼都沒有,什麼都沒看見,絕不是我們怠於行使知情、參與、監督權利的理由。
在徵地拆遷中,一旦評估報告依法作出並送達,補償決定就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作出,一般應當是一年內。否則一旦離評估時點過遠,評估報告的內容將難以客觀體現出房屋的價值。
此種情況下拆遷方的單方拖延顯然會讓被拆遷人的補償權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對於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過後仍然「沒動靜」的情形,被拆遷人可以視情況提起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訴訟,督促拆遷方儘快落實補償安置。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只要我們在拆遷中做一個「有心人」,盯緊每一環節的權利義務和期限,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和證據,有疑問時可以找律師協助,就能做到以不變應萬變,獲取滿意的補償安置也不會有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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