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務操作中常見的意向書
根據上述文字的論述,意向書和預約合同之間並不是等同的關係,兩者之間存在差異,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意向書在特定的情況之下也有可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產生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日常的實務操作中,有必要對常見的意向書進行分析,力求有的放矢:
1.具有約束力的意向書
《合同法》的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第八條規定:合同具有約束力的要件是內容具體確定和有受約束的合意。所以意向書想要具有約束力需要具體確定的內容和受約束的合意。首先對於具體確定內容的把控,是意向書必須要包含合同條款,避免含糊不清。簡言之,意向書需要對於當事人的名稱以及標的物等明確清楚,對於意向書的合同內容確定性,有部分學者認為應答採取從寬的態度,側重於是否有受約束的合意;其次是雙方有受約束的合意,雙方達成合意一般是通過要約方發出受約束的要約,對方做出願意受約束的承諾,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要雙方對必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對於意向書合意的判斷也可適用。
總之,判定意向書是否具有約束力並不僅僅是看名稱,還要具體的看意向書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部分具有約束力的意向書
顧名思義也就是意向書中的部分條款是具有約束力的,往往這些條款不涉及合同的實體內容而多是程序性的條款。不論意向書是否是具有約束力的,往往這些條款都是具有約束力的。比如鎖定條款,也即約定雙方排除第三方的談判對象,排除潛在競爭者的條款;再如費用承擔的條款,也即在磋商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並不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義務;最後是涉及到保密義務的保密條款,在磋商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雙方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等,約定保密條款也是有效的。
除了上述提到的幾種程序性的條款類型外,意向書中包含的糾紛解決條款往往也具有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所以即使意向書不完全的具有約束力,解決爭議條款也是有效的。
3.完全不具有約束力的意向書
首先就是與前文提到的具有約束力完全相反的意向書,也即內容不確定並且缺乏受約束的意思表示。內容不確定也就是當事人、標的等存在不確定;缺乏受約束的意思表示需要整體的考量,一般而言,不確定性的條款越多,受約束的可能性就越小。
其次,意向書中包含了排除約束力的條款,雙方有受合同約束的自由,當然也有不受合同約束的自由,如果在意向書中明確約定諸如「該協議不是正式有約束力的協議,僅僅是雙方初步合作意向的達成.」的表述,那麼到後期如果正式協議未籤訂雙方也無需承擔責任,其本質上是雙方磋商過程的記錄。往往在約定排除約束力的條款時需要注意:需要用詞明確具體,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整個文件應該作為整體來考慮;排除約束力條款要以醒目的方式作出,避免被忽視。
(二)意向書在審判實務中的示例
1.意向書被認定為磋商性文件,無約束力
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澳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2013)民一終字第107號)。本案中涉及雙方的《投資意向書》的性質及效力。首先,《投資意向書》的當事人雖然是明確的,但是合同標的和數量卻並不是十分清楚,對於置換土地的具體位置和具體面積都沒有做出約定,所以法院認定該《投資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不構成正式的土地置換合同。其次,雖然雙方在籤訂《投資意向書》時對籤訂的背景進行了描述,但是對於置換土地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明確,也沒有明確表示受其約束的意思。因此,案涉《投資意向書》的性質為磋商性、談判性文件,不具備合同的基本要素,沒有為雙方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形成民事法律關係。
2. 意向書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
北京南極星投資管理公司等與北京惠翔農業觀光有限責任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2013)豐民初字第04147號)。當事人之間籤訂的《合作意向書》,雖然名稱為意向書,但是意向書中明確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履行的時間、順序、金額等,合同條款也是明確具體的。法院認為該意向書已經符合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認為雙方之間籤訂了合作合同,並且該合同沒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應當按約履行,本案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約籤訂承包經營合同,導致意向書的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 意向書被認定為預約合同,應據此籤訂本約合同
賓業鋒因與博白縣華維物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2013)桂民申字第1號)。本案中雙方籤訂的《轉讓土地意向書》性質與效力問題。法院認為《轉讓土地意向書》是獨立的的預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預約合同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籤訂的未來籤訂確定性的本約合同而達成的合意。根據案件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籤訂的意向書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效力應予以認可。在雙方籤訂的意向書中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轉讓土地的基本情況,包括面積、四至、價格等。這表明雙方經過了磋商在條件成就的情況下對於土地轉讓的主要內容達成了合意,對將來正式籤訂土地轉讓合同的本約進行了預先的安排。因此法院認為《轉讓土地意向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