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醫生未盡診療義務索賠25萬元 法院表示應由其父母作訴訟主體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龍成柳、王其琪 通訊員冷靜、胡敏怡)患有唐氏症候群的小茵(化名)自出生後便飽受先天疾病及其後遺症的痛苦,並花了不少治療費。小茵父母認為是產科醫生的疏忽大意才導致小茵的損害,他們以小茵的名義狀告其出生的醫院,要求醫院賠償25萬元。
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醫生為小茵的母親張女士進行產檢,診療的對象是張女士而非小茵。小茵作為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依據,遂判決駁回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醫生疏忽未盡義務
2013年3月,小茵的母親張女士懷孕後到東莞某醫院產檢,後也多次到該院複查,孕早期唐氏症候群血清學三聯篩查的報告結果提示為「低風險,建議動態觀察」。
2013年10月,張女士因不規律下腹痛7小時入院待產,並於兩日後順產一女嬰,即小茵。11月,小茵被確診為患有唐氏症候群。
小茵訴稱,2013年6月,張女士按照產前檢查的指引,孕18周時前往醫院檢查,並向產科醫生主動提出進行中期唐氏篩查,但醫生以早期唐氏篩查為低風險為由,排除了中期唐氏篩查的必要性。
小茵認為,醫生疏忽大意、不負責任及不專業,沒有按照《孕期保健指南》進行健康教育和指導,反而告知其父母不需要進行中期唐氏篩查,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導致自己在出生前未被檢查出先天畸形。
小茵主張,醫院和醫生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關係,因此醫院應當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母親產檢及分娩住院費用、小茵後續康復治療費用、精神損失費用等,共計25萬元。
被告:損害非醫院造成
對於小茵的起訴,醫院辯稱,小茵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小茵的損害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而不是醫院的診療行為造成的,若小茵認為醫院侵害了其知情選擇權,其主體應為接受產前檢查的小茵母親,而非小茵本人。
同時,對於小茵所訴請的產檢及住院費用,醫院表示,在此過程中,醫院並不存在診療過錯。「先天性心臟病的醫療費用是小茵自身疾病所致,言語治療評估費及後續治療費也非醫院的診療過錯造成」。
至於精神損失費,醫院也主張,該損害並不是由醫院造成的,即使小茵身體有缺陷,不應因其有缺陷而貶低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並且小茵的缺陷是先天性缺陷,醫院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在起訴過程中,小茵的父母代表小茵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醫院在張女士孕期的唐氏症候群篩查中,未對妊娠中期唐氏症候群篩查及不同篩查方式的醫學意義進行告知,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張女士分娩出唐氏症候群患兒的不良後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屬於輕微因素,參與度為10%~20%為宜」。
法院:原告索賠無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生為小茵母親張女士進行產檢,醫生的診療對象是張女士而非小茵。
當時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選擇權進行選擇的結果,小茵出生本身並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損失。
法院表示,鑑定意見書雖認定醫院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但並未認定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小茵患唐氏症候群及併發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認為,小茵作為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依據,判決駁回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應當由父母作訴訟主體
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出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醫療機構在孕檢階段存在過錯,導致孕婦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存在先天性疾病,錯過對胎兒是否進行孕產的選擇,繼而導致胎兒分娩。
實際上,醫療機構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選擇權,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權。故此類糾紛應當由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非以孩子作為原告。
(廣州日報)
責編:海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