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5日 01:08 來源:北京晨報
參與互動患者耿先生因為腰部疼痛到通州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手術,可術後耿先生出現腹脹、腹痛等症狀,且病情加重,只得兩次轉院,先後前往潞河醫院及中日醫院繼續治療,但不幸的是耿先生最終離世。耿先生家人認為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起訴至法院,向三家醫院索賠9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中西醫結合醫院和中日醫院分別賠償45萬餘元與25萬餘元,後中日醫院不服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的終審裁定。
手術之後轉院最終死亡
耿先生家人訴稱,2014年3月19日,耿先生因腰部疼痛到通州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被中醫診斷為痺症、風寒阻絡,被西醫診斷為腰椎管狹窄症、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多發骨關節病等病症。
2014年3月25日,該醫院對患者行腰1-5椎間盤摘除,椎板減壓,釘棒系統內固定,cage植入植骨融合術。術後耿先生出現腹脹、腹痛等症狀,且病情逐漸加重,中西醫結合醫院無法治癒。2014年3月30日,患者轉入潞河醫院治療,入院後醫院給予一系列治療,仍未見好轉。2014年4月1日,耿先生再次轉入中日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盆腔動靜脈瘻、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等症狀。
雖然中日醫院對患者採取了行髂動靜脈造影及左側髂動脈內覆膜支架置入術的方式治療,不過耿先生還是不幸於2014年4月12日死亡。
家屬認為,患者因腰部疼痛去治療,中西醫結合醫院在患者術後監護護理不當,導致患者呼吸循環系統、消化系統出現嚴重障礙。潞河醫院在出現上述症狀後,錯誤診斷,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而中日醫院在患者的治療過程中,沒有評估做造影術的條件,沒有實施相關安全保障措施,該院的醫療行為致使患者死亡。故此家屬向三家醫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90餘萬元,並要求三家醫院分別承擔連帶責任。
三家醫院均稱不應擔責
對於家屬的訴訟請求,三家醫院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中西醫結合醫院辯稱,在入院後對患者完善了相關檢查,手術過程也很順利,術後給予對症治療。中西醫結合醫院認為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醫學原則,患者入院後診斷明確,具有手術適應症,手術符合規範,術後第四天病情變化後及時轉院,故中西醫結合醫院沒有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潞河醫院表示,醫院的治療行為及時、有效,符合相關的診療規範要求,在對患者死亡的結果上,醫院沒有主觀過錯,該患者損害後果與潞河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中日醫院辯稱,患者入院時的情況已經非常不好了,存在各種病症20多種,病情危重。在4月9日行左髂動脈覆膜支架術後,患者一般情況太差,多器官衰竭,患者死亡系因病情太重,醫院回天無力,所以中日醫院也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兩家醫院存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中西醫結合醫院、中日醫院雖否認其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但根據法醫臨床鑑定意見書,可以認定中西醫結合醫院在對患者的診治過程中存在術中操作不仔細,術後對併發症未給予及時、有效處置的過錯, 中日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左側髂動靜脈瘻形成」診斷稍顯滯後,「不完全性腸梗阻」診斷不成立,未能給予患者及時、有效的治療,不能排除手術操作對患者的病情發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的過錯。
結合本案其他情況,一審法院判令,中西醫結合醫院和中日醫院分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萬餘元與25萬餘元,一審後中日醫院不服上訴。市三中院二審認為,中日醫院上訴主張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故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