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黃疸 醫院被判賠94萬
孩子成腦癱兒 官司打6年 父母備受煎熬 獲精神撫尉金20萬
有些不幸是老天給的,而有些不幸卻是人為的。李欣芸的孩子因為未及時診療病理性黃疸而成了一名腦癱兒。她和丈夫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350多萬元。經過長達6年漫長又煎熬的訴訟,法院認定為李欣芸接產醫院造成醫療事故的事實,李欣芸夫婦獲賠94萬元。
科普
新生兒黃疸與病理性黃疸
醫學上把出生28天內新生兒的黃疸,稱之為新生兒黃疸,它是指新生兒時期,由於膽紅素代謝異常,引起血中膽紅素水平升高,而出現於皮膚、黏膜及鞏膜黃疸為特徵的病症,有生理性和病理性之分。
一般而言,生理性黃疸在出生後2至3天出現,7至10天消退。若出生後24小時即出現黃疸,每日血清膽紅素升高超過5mg/dl或每小時大於0.5mg/dl;持續時間長,足月兒大於2周,早產兒大於4周仍不退,甚至繼續加深加重或消退後重複出現或出生後一周至數周內才開始出現黃疸,均為病理性黃疸。如果不及時診療,病理性黃疸可能發展為「核黃疸」,會對新生兒神經系統產生損傷,造成腦癱兒,甚至可能致死。
初為父母 喜悅中伴著隱憂
2005年1月27日,臨近農曆新年,李欣芸在房山中醫醫院良鄉分院自然分娩產下了一名女嬰,取名小蕊。雖然李欣芸懷孕只有34周零5天,但在大夫做的阿氏評分中,這個幸運的早產兒為10分。這個分數代表新生兒出生時無窒息。
但據李欣芸稱,第二天,小蕊開始出現臉部發黃、胎便晚、不愛哭的症狀。李欣芸有些驚慌,曾兩次找到大夫和護士要求治療,得到答覆是「沒事,過兩天就好了」。
李欣芸說,1月31日,在小蕊出生5天後,房山中醫醫院要母女倆出院。出院時,小蕊的症狀沒有消退,醫囑稱要注意保暖,隨診,但並未提及孩子黃疸一事。
孩子腦癱 父母怒告倆醫院
2005年2月8日,黃疸症狀已經過了13天仍沒有消退,小蕊被父母帶到了北京兒童醫院就診。經診斷,小蕊患有高膽紅素血症,由於未在24小時最佳治療期內得到治療,加重為膽紅素腦病,即核黃疸。雖經過兒童醫院半個多月的治療,但最終小蕊仍被確診為「腦性癱瘓,手足徐動型,四肢癱,重度」。
僅僅十幾天的時間,小蕊從一個健康的孩子變成了一個重度腦癱兒,這是李欣芸夫妻倆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他們認為是房山中醫醫院和北京兒童醫院的不當護理和診療,導致小蕊的病情被耽誤並留下腦癱的終身後遺症。
於是,李欣芸夫妻倆找到了北京佳諾律師事務所的王冬建律師,王律師代理了此案。
在經過了近兩年的各方扯皮、撤訴又立案,2007年,他們再次向市一中院遞交了起訴狀。他們提出了350多萬元的賠償要求。其中,殘疾生活補助費、護理費180萬,後期治療康復費24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
兩家醫院均稱無責 醫療事故鑑定成關鍵
王冬建律師稱,這兩家醫院,特別是房山中醫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是本案的焦點問題。法庭答辯中,上述兩家醫院均否認自己有過錯,其中,房山中醫醫院的說法和原告李欣芸夫妻的說法大相逕庭。
被告之一的房山中醫醫院辯稱,小蕊作為一名早產兒,出生時的體重僅為1900克,其發生黃疸問題屬於早產兒的併發症。小蕊在住院的4天時間裡,根據院方的診斷記載,小蕊並未出現黃疸。根據兒科病理手冊記載,小蕊生理性黃疸是在出院以後才出現的。
房山中醫醫院還稱,小蕊出現黃疸之後從未來院裡治療,因此不存在延誤之說,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求情。
另一被告北京兒童醫院也要求駁回小蕊的訴訟請求。其辯稱,小蕊住院後,院方診斷出其患有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症,並採取了積極的治療措施,小蕊的腦癱後遺症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
審理期間,經房山中醫醫院申請,法院委託了西城區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二次醫療事故鑑定 事故等級升格
經過了近三年的漫長等待,2010年9月,西城區醫學會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是,小蕊屬於二級乙等醫療事故,房山中醫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王冬建律師和李欣芸對該鑑定結論不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他們還有一次申請重新鑑定的機會。法院遂委託了更高一級的鑑定機構——北京醫學會進行鑑定。
2011年3月,北京醫學會鑑定結論用三個「不足」來描述房山中醫醫院醫療行為:對出生時僅1900克的高危新生兒可能存在的不良預後估計不足、觀察不足,出院時告知不足。專家認為,房山中醫醫院的上述醫療過失與患兒黃疸沒有得到及時治療,最終發展成為高膽紅素性腦病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鑑定結論同時提到,小蕊是早產兒,存在先天不足。其父母在出院後未仔細觀察病情變化,延誤治療,家長在送小蕊去北京兒童醫院時已經發生了高膽紅素性腦病,疾病本身是造成患兒腦癱的主要原因。
最終,北京醫學會認為,小蕊的病例屬於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房山中醫醫院負次要責任,北京兒童醫院無責。
原被告皆不服上訴 二審提高精神撫慰金
經過法庭質證,雙方都認可了第二份鑑定結論,但在原告看來,如果房山中醫醫院能夠及早發現,這一悲劇就可避免,他們要求房山中醫醫院承擔事故的全責。
法院根據第二份鑑定結論,確定了房山中醫醫院需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5%。經法院核實,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為160餘萬,因此,法院判決房山中醫醫院應賠償原告74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
原告和房山中醫醫院對此判決都不服,均提出上訴。此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法庭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房山中醫院承擔次要責任、小蕊父母承擔主要責任的認定,駁回了房山中醫醫院要求承擔30%而不是45%責任的上訴請求,同時也駁回了原告要求房山中醫醫院全額賠償的要求。
但是市高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小蕊尚未成年,損害致使其身體和心智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這對其本人和家庭的傷害是巨大而難以彌補的,應更多地給予撫慰。
因此,高院將一審中的精神撫慰金由3萬提高至20萬。最終,法院判決房山中醫醫院賠償李欣芸夫妻各種損失共計9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