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休息期間,14歲男生小強的襠部被同班同學跟他人嬉戲時踢了一腳,因當時未及時就醫,13天後去醫院時,小強被告知其左側睪丸扭轉壞死,需手術切除……
這是2019年發生在四川廣安市某學校的一幕。後來,小強在接受手術後,經司法評定為8級傷殘。其父母將學校以及踢人同學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28萬餘元。日前,本案經廣安市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踢人者一方賠償小強一家11.4萬元,學校賠償6.7萬餘元。12月9日,紅星新聞從一位知情人士處獲悉,踢人者一方已提起上訴。
小強是廣安市某學校的一名初中學生。
2019年11月13日下午,在第一節課間休息期間,14歲的小強站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休息。期間,小強的褲襠被同班同學小凡踢了一腳,小強頓時感覺到疼痛,當時捂住襠部蹲下哭泣,之後又回到教室座位上休息。第二節上課時,老師發現小強哭泣後,詢問他具體情況以及是否需要去看病,小強當時稱不去醫院。
平時,小強在學校住宿,放假時才回鄉下老家。同年11月25日,小強將感覺睪丸疼痛一事告訴了老師,老師隨即安排小凡陪同其就醫。次日,小強由其婆婆帶至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睪丸扭轉壞死」。醫生當即告知小強需要立即手術,否則會危及生命。在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半個月後,小強出院回到家中休養。
小強父母認為,兒子被小凡在與其他同學嬉戲時用腳踢傷,當時學校和老師未重視小強的傷情。事後,學校未積極採取有效的緊急救治措施,導致小強左側睪丸因耽誤最佳治療時間被切除,造成其終身身體器官缺失不完整,造成身體和心理嚴重受到創傷。學校沒有積極處理小強在學校上課期間受到傷害的事件,沒盡到學生在學校就讀期間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後,小強父母將學校、小凡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萬餘元。
經過司法鑑定,小強左側睪丸損傷壞死是因外力損傷所致,外力損傷是引起睪丸損傷壞死的直接原因,小強左側睪丸切除術後,評定為八級傷殘。
據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法律文書內容顯示,在法庭上,小凡一方認為,在學校期間,小凡並沒在嬉戲過程中傷害到小強。從相關鑑定結論來看,沒有肯定小強是入院前13天受到的傷害,反而從住院病歷來看,小強是入院前7天受到的傷害。法庭上,小凡一方還向法庭提供了證人筆錄,擬證明小強在2019年11月13日後的第二周曾參加體育課長跑800米,表明小強在2019年11月13日時沒有受傷。不過,法院認為,根據被調查人陳述,上體育課當天運動強度不大,而小強受到損害與能否上體育課是否存在必然的關聯無法確認,應由專業的機構作出評定。
廣安市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強在走廊上課間休息時,襠部無故遭受小凡腳踢,導致睪丸受傷的結果。小凡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但系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且案發時已滿12周歲,應對踢人行為會產生不良後果具有一定預見性,小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學校作為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義務人,雖制定了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也定時進行了部分安全教育和宣傳,但在案發時,小強就向老師告知了受傷情況,老師和學校知曉情況後並未足夠重視和採取措施送醫救治,也未及時聯繫小強家長將其送醫治療等,學校處理該事故方式上確有不當之處,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小強雖系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受傷時已年滿14周歲,對自身受傷程度也應當有一定的預見性,當老師詢問其受傷情況時,其自稱不去醫治,且從受傷到住院治療相隔13天,期間也曾回家食宿,但其並未告知家人,其家人也無任何察覺即未盡到必要的監護責任,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一定的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確認小強的醫療、交通、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為22.8萬餘元,同時結合本案起因、經過和結果,確認小凡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比例為50%,學校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比例為30%,餘下本次事故責任比例20%由小強自行承擔。
日前,廣安市武勝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小凡父母賠償小強一家11.4萬元,學校賠償6.7萬餘元。
12月9日,紅星新聞從一位本案的知情人士處獲悉,小凡一方在收到判決後已提起上訴。
(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15歲的小明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被外班同學小山投擲的標槍誤傷頭部,致十級傷殘。為此,他將小山和學校告上法庭索賠9萬餘元。一審獲賠3.8萬餘元後,屬於農村戶口的小明提起上訴,要求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來判賠。市二中院審理了此案。
小明和小山(均為化名)都是某中學的初三學生。兩人所在的班級在學校操場上籃球課,小山的老師讓小山和其他幾名同學從器材室取標槍並送到籃球場。這些標槍是用作籃球項目的標杆。小山拿著一支標槍,看前面沒人就往前一投,槍尖正好砸中了小明的頭部。事發時,兩個班級的體育老師都不在場。小明後被學校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等。小明後起訴要求學校及小山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營養費和交通費等共計9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中學將標槍作為籃球運動的標杆,體育設備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老師指示學生取體育器材而不在場監督,亦存在管理疏忽,且不能證明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小山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投擲標槍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直接導致原告受傷,故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對於殘疾賠償金,法院依據2011年北京市農村人均純收入予以核定。後法院判決學校及小山的父母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萬餘元。
小明上訴時稱,他在該校住校3年,一直在城鎮生活和學習,消費與支出與城鎮居民一樣,身份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成為事實上的城鎮居民,且繳納的住宿費、夥食費和保險費等與非農業戶口學生繳納的一樣。一審法院應按照2011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
庭審中,校方和小山的父母都認為,小明的父母都是農民戶口,他本人還是學生。認為自己在城鎮上學就應認定為城鎮居民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雙方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原標題:14歲男生遭同學踢襠,致左側睪丸壞死 踢人者一審被判賠11.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