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假手術嗎?
60歲的張志勇望著自己安著假肢的斷腿,回想起幾年來的經歷,他不禁眼角溼潤。
誰能想到,張志勇因運動造成右腳內側楔骨脫位,竟在醫院的一次「假手術」中造成了感染,最後不得不截去原本健康的右側小腿。
截了肢的張志勇。 本文圖片 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眾號
1
運動不慎弄傷右腳
骨科主任堅稱病情嚴重
需要人工骨植骨手術
張志勇家住吉林省榆樹市,是一名下崗職工。9月4日,他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情況,談到自己因醫致殘的經過,仍然心有餘悸。
據其介紹,2014年7月21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樣到距離自家不遠的一個小公園內鍛練,在操作一個安裝在空地上的健身器械時,不慎右腳蹬空,當時只是感到腳踝部不適。幾個朋友聞訊趕來,查看張志勇的傷情後覺得不是很嚴重,大家還一起在公園附近的一家餐館吃了午飯。飯後,見張志勇的腳踝紅腫,朋友便打了一輛計程車,將他送到了榆樹市人民醫院。
經該院骨科接治,張志勇住院後被診斷為右側糖尿病足、破潰感染。張志勇告訴記者,自己受傷前,右腳明明是好的,該院骨科主任由明閣卻稱病情很嚴重,需要手術治療。實施的手術名稱是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入院後,張志勇籤了《植入性醫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書》。
當時張志勇籤的「植入性醫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書」。
其提供的《手術記錄》顯示,7月31日上午9時,由骨科主任由明閣主刀,院方給張志勇進行了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手術。
《手術記錄》中載明:「患者入室,待硬膜外麻醉生效後,仰臥位將皮膚與筋膜小針細線縫合在一起。作局限的骨膜下剝離,以顯露骨質破潰處,將病灶完整刮除。將準備好的人工骨,植於病灶處,術畢,皮膚全層減張縫合。原創口作為減張口引流口簡單縫合,器械紗布無誤,安返病房。石膏外固定。」
2
徹頭徹尾的假手術
根本沒有人工骨植骨
然而,這臺看似成功的手術,竟然是一例假手術。醫生確實給張志勇動刀了,但切開後並沒有植入人工骨頭,而是又縫上了。術後,清醒過來的張志勇感到不對勁,便打電話給為其實施手術的醫生由明閣,問人工骨頭安在哪裡了。由明閣承認手術中沒有安裝人工骨頭。
得知真相後,張志勇十分氣憤,自己花了2704元買了一塊一次性同種異體骨,又花了1.7萬多元手術費,結果竟然經歷了一臺假手術。此時此刻,張志勇還沒有意識到,更大的兇險正向他襲來。
3
手術處病情加重
不得已進行了截肢手術
司法鑑定榆樹市人民醫院
100%過錯
一審被判賠百萬元
據張志勇介紹,手術後,他右腳的傷口處一直不見好轉,為此,他曾先後3次到榆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之後,他又兩次前往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1月20日,吉林大學第二醫院診斷為:「右足內側楔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急性化膿骨髓炎。」2015年6月2日,張志勇來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院治療。同年6月5日,該院為他進行了右小腿中段截肢術。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院手術記錄。
據記者調查,2016年8月8日,吉林大眾司法鑑定所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被鑑定人張志勇在住院期間,榆樹市人民醫院3份病歷記錄混亂,對現病史、受傷時間敘述前後矛盾,診斷及治療不當引發骨髓炎(截肢),應承擔全部責任。榆樹市人民醫院對張志勇診斷、治療不當與引發骨髓炎(截肢)有直接因果關係,其過錯的參與度為100%。被鑑定人張志勇右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造成6級傷殘。
司法鑑定意見書。
張志勇拿到司法鑑定書後,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將榆樹市人民醫院起訴至榆樹市人民法院。庭審中,榆樹市人民醫院辯稱,在對張志勇診療過程中有一定過錯,但不是完全過錯。
2016年11月7日,榆樹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下達了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侵犯。張志勇在榆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該院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對張志勇的損害後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榆樹市人民醫院對鑑定書沒有意見,抗辯沒有完全過錯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榆樹市人民醫院賠償張志勇各項損失合計1030905.60元。
榆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榆樹市人民醫院沒有提起上訴。據張志勇說,醫院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決。
民事判決書(部分截圖)。
4
認為醫院存在欺詐行為
患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向醫院再次提起訴訟
主張懲罰性賠償220餘萬元
雖然得到了賠償,但張志勇認為,榆樹市人民醫院在為自己診療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今年1月,張志勇再次向榆樹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榆樹市人民醫院賠償因欺詐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75494.91元,及利息損失42712.76元;請求判令榆樹市人民醫院因違約欺詐,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給予三倍懲罰性賠償,即賠償226484.73元。
張志勇說:「我在榆樹市人民法院接受手術治療,有手術前和手術後的X光片為證,該院並沒有給我植入人工骨。因此,院方違反了合同,存在欺詐行為。到目前為止,我花2704元購買的一次性同種異體骨依然不知去向。」
據記者了解,此次起訴,張志勇並未請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張志勇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今年6月8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下達了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張志勇對同一事實又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重複訴訟,裁定駁回張志勇的起訴。張志勇不服,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採訪時,張志勇表示,8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目前還沒有作出判決。
(原題為《一場假手術導致截肢,獲賠百萬後,患者再向醫院索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