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蘇江陰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案,該案是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1日正式運行以來審理的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最大、涉案金額最高的刑事案件。
2018年5月,蘇州太倉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長江太倉段水域有人使用超聲波工具進行非法捕撈。公安立即展開偵查,不久便將夏某某、屠某某等五人抓獲。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夏某某、屠某某與俞某經事先合謀,由夏某某、屠某某在長江太倉水域使用超聲波儀器、電拖網等禁用電捕工具非法捕撈漁獲物後售賣給俞某,俞某收購後進一步加價銷售,共同謀取非法利益。
其中,夏某某單獨捕獲鮰魚、鱸魚等漁獲物271公斤,屠某某單獨捕獲鮰魚、鰱魚等漁獲物518公斤,兩人共同捕獲鮰魚、鰱魚等漁獲物682公斤,夏某某涉案漁獲物的價值為人民幣80015元,屠某某涉案價值為人民幣35799元,俞某收購上述漁獲物1471公斤,涉案價值人民幣92666元。此外,宋某前、宋某林與俞某經事先合謀,由宋某前、宋某林在長江崇明、太倉水域段使用「刀鱭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漁獲物後售賣給俞某,俞某收購後進一步加價銷售,共同謀取非法利益。三人捕獲刀鱭、鮰魚等漁獲物714公斤,涉案價值人民幣113778元。
江陰法院法官劉丹介紹說:「超聲波對於很多的水底生物的大腦身體都有刺激,對一些沒有被捕撈上來的魚,即便能夠存活,損害也是不可逆的。」為此,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同時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委託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江蘇省淡水水產研究所出具專家諮詢意見。專家建議以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到三倍對漁業資源進行賠償,用於漁業資源恢復和生態環境修復。
2020年11月19日,江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宋某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
被告夏某某賠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113734元;被告屠某某賠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5302元;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共同賠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46296元;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共同賠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27556元;就非法捕撈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