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被冒名擔保貸款490萬遭銀行起訴,法院判他不擔責

2020-09-14 華州區人民檢察院

9月14日,廣西合浦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冒用身份辦理擔保的被告陳雲峰(化名)無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陳雲峰名下「擔保」的一筆490萬元借款逾期一年半,因借款人遲遲未還,陳雲峰作為「擔保人」,被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告上法庭。開庭時他才得知,是其堂哥陳某冒用他的身份證複印件辦理了借款擔保。經司法鑑定,擔保合同等多份材料中的籤名和字跡均非來自陳雲峰本人。
從3月中旬接到法院傳票到判決,已經過去整整半年,雖然法院判決陳雲峰無需承擔巨額借款,但事此事的影響依然讓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感覺是一場飛來橫禍,無緣無故被卷進去,為了打官司工作沒了,錢也花了十多萬,現在想買房也是不可能了。」陳雲峰說。
更讓他不解的是,法院審理發現,該筆借款的兩個擔保人均為陳某假冒他人之名,並代替籤名、捺指印。「兩個擔保人都不在場,為什麼這筆貸款能批下來?這件事信用社也有很大責任。」陳雲峰說,要求信用社賠償他近10萬元的律師費和誤工費,至今未達成一致。

法院審理發現,借款中兩個擔保人均為陳某代替籤字、按指紋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9月14日,北海銀保監分局一工作人員稱,貸款人需嚴格執行面籤制度,如果信用社存在違規放貸、貸前調查不到位、未執行貸款面籤制度等問題,投訴人可寄送書面材料至北海銀保監分局,分局將安排工作人員到當地進行核查,如果查實,將按照相關的規定對涉事信用社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無故被捲入490萬元借款糾紛
陳雲峰是廣西北海市合浦縣人,長期在外地打工。今年過年後,他原本計劃用多年的積蓄在廣西購買一套房,作為家裡的首套住房。然而3月中旬合浦縣人民法院發來一紙傳票,他突然成為了一起「金融借貸合同糾紛」的被告。
案件首次開庭審理時他才得知,2013年10月26日,他的堂哥陳某向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申請借款490萬元,而陳雲峰是該筆貸款的保證人之一。不僅借款合同上有陳雲峰的籤名和指紋,還有一份帶有「陳雲峰」籤名、指紋的《借款保證承諾書》。
《借款保證承諾書》中承諾,作為借款保證人,當借款人不如期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由保證人負責償還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及因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該筆貸款的借貸時間為60個月,應在2018年9月23日前償還,至2019年1月19日,該筆貸款已經逾期一年多,本息合計高達757萬元。
對於這筆借款,陳雲峰稱「毫不知情」。他告訴澎湃新聞,自己2007年曾在陳某經營的紡織廠打工,直至2015年該廠倒閉。在辦理入職資料時,他提交過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而這筆借款正是在他打工期間產生的。
因為這筆逾期貸款,陳雲峰的買房計劃也只能擱淺,「徵信報告上顯示我有490萬的逾期記錄,中介說這樣根本申請不下來住房貸款。」
為擺脫這筆借款,5月18日,由合浦縣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陳雲峰出資39280元對兩份文件的籤名和指紋進行鑑定。7月28日,廣西正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稱,《保證擔保合同》及《借款保證承諾書》中「陳雲峰」的籤名字跡與樣本籤名字跡不是同一個人的字跡。兩份文件中指紋也均不是陳雲峰本人捺印形成。
兩個擔保人均為假冒籤名、指紋
經過三次開庭審理,9月14日,廣西合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首次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陳某在經營紡織廠期間,因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向合浦信用社下屬的公館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借款數筆。借款到期後,無能力償還全部債務。經信用社與陳某協商,陳某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向原告償還到期債務。
2013年9月14日和10月26日,被告陳某分別假冒被告陳雲峰(陳某堂弟),被告黃某超(陳某妻子)的名字在信用社提供的《借款保證承諾書》《共同借款聲明書》《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名、捺指印,並向信用社提供陳雲峰、黃某超的身份證複印件,以他們的名義向信用社提供保證擔保。
2013年10月26日,陳某以其名義與信用社籤訂《個人借貸合同》一份,約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90萬元,用於「借新還舊」,借款期限60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假冒被告陳雲峰和被告黃某超在《保證擔保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上簽名、捺指印。事後未得到兩被告的追認,構成了無權代理,該保證擔保合同對兩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陳雲峰和黃某超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陳雲峰不需要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儘管有了判決結果,但陳雲峰仍然高興不起來,「我一直在外面打工,存了十幾年才夠買房首付。現在雖然信用社承擔了3萬多的鑑定費,但差不多10萬的律師費還是要我們出,花了我們大半的積蓄,徵信能不能恢復,也還沒有一個說法。」陳雲峰說,這場飛來橫禍,讓自己的買房計劃無限期延後。
讓他更疑惑的是,為何兩個擔保人均未到場,陳某卻依然能夠借到490萬元?「這件事信用社也有很大責任,如果不是他們審核不嚴,陳某一個人也不可能借到錢。」基於此,陳雲峰要求信用社徹查此事,並承擔他的律師費和誤工費。
按照我國2010年發布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籤制度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針對這種情況,9月14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繫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海監管分局(簡稱「北海銀保監分局」),該局工作人員稱,該筆貸款發生於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陳雲峰可以先向公館信用社的上級部門信用聯社進行投訴,由聯社開展內部調查。
他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公館信用社存在違規放貸、貸前調查不到位、未嚴格執行貸款面籤制度等問題,投訴人也可寄送書面材料至北海銀保監分局,分局將安排工作人員到當地進行核查,若查實,將按照相關的規定對公館信用社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同日,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辦公室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聯社也在進行內部調查,但具體情況不方便在電話中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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