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披露了這樣一個案例: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費……」年逾七旬的陳伯接聽該電話後,在交通銀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簡稱交行城南支行)辦理借記卡並陸續轉入近百萬元,結果被騙子通過電話、手機銀行轉帳騙走98萬餘元。陳伯向銀行索賠未果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賠償陳伯24萬餘元。
為何老人遭遇電信詐騙,銀行卻要擔責?銀行職員擔責嗎?
老人遭電話詐騙98萬餘元
陳伯生於1942年,今年已經78歲高齡。2016年11月4日,陳伯分別接到兩名陌生男子的電話。兩人自稱「警察」,並告知陳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費,要求其前往銀行開辦新的銀行帳戶保障資金安全。
陳伯深信不疑,於當日前往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辦理了借記卡。該行職員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隨後一周內,陳伯陸續向該卡轉入98萬餘元。
1月12日,陳伯意識到被電話詐騙,連忙報警。然而,陳伯在該行查詢後發現,上述款項每次到帳後均在當日通過手機銀行、電話銀行轉出了,帳戶僅餘71.1元。
向銀行索賠未果訴至法院
由於索賠未果,陳伯一紙訴狀將交行廣東佛山城南支行訴至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本金及利息損失共計102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
陳伯認為,騙子是通過手機銀行和電話銀行偷走了自己的錢,而自己在辦理借記卡期間,曾按櫃檯人員要求提供個人手機號碼,但並未同意開通該卡的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自己也沒有開通電話銀行,因此,銀行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電子銀行業務是陳伯主動申請辦理的,有相關籤署文件為證。且辦理過程中,櫃檯人員已經通過口頭提示等方式,就使用電子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電話銀行是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名自稱陳伯的人撥打銀行客服熱線並按照操作提示正確輸入相關密碼開通的。
交行被判賠償24萬元
在裁判文書網上能找到這一案件的判決書。
來源: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本案判銀行承擔陳伯部分損失的主要依據有兩點,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陳伯用的是鍵盤機,仍然為其開通了手機銀行,二是電話銀行轉帳未按規則進行安全認證。
城南支行視頻錄像顯示,陳伯當日開卡過程中,原告所在業務櫃檯內外各有一名職員,櫃檯內職員陳述應該不用開通手機銀行了吧?外面的職員回復幫他開通吧。裡面的職員又陳述可是是鍵盤機。外面的職員回復沒關係。陳伯在此過程中並未發言。後交行城南支行幫原告開通了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並未開通電話銀行,安全認證工具系簡訊密碼。陳伯籤訂了相關風險告知單。
城南支行提交的電話錄音還顯示,開戶當天晚些時候,一個操持普通話口音、自稱陳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電話,按要求提供查詢密碼、取款密碼後開通了電話銀行並進行了電話銀行轉帳。
但陳伯明確表示,該電話口音並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認識的人。
禪城區法院指出,城南支行電話銀行的安全認證工具為可視卡動態令牌/手機魔卡,但該案中部分資金卻是通過輸入查詢密碼和簡訊動態密碼等成功實現轉款,該行實際上未使用雙方約定的安全認證工具。
禪城區法院認為,陳伯並不充分了解手機銀行的特點、交易方式及交易風險,且陳伯在開卡現場出示的手機為鍵盤機,根本不具備可使用手機銀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員亦注意到該問題,但仍在未就手機銀行系無卡交易等特點及由此衍生的相應風險向陳伯明確告知之情形下,為案涉借記卡開通了手機銀行,對陳伯因手機銀行轉款造成的635800元損失具有一定過錯。故酌定交行城南支行就該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電話銀行轉款部分承擔50%的責任,共24萬餘元。
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城南支行一審後不服判決,後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後陳伯申請再審,最終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最終亦維持一審原判。
銀行職員被判免責
實際上,本案還有後續。除了城南支行,陳伯還將當時那位為他開通手機銀行的銀行職員告上了法庭,訴請這位職員賠償原告損失770694元,同時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是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陳伯使用了和到公安機關報案時不同的說法,稱因該職員推銷理財才辦了借記卡。
來源: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陳伯表示,當日他在城南支行辦理存摺業務時,因該職員推銷理財產品而辦理了個人借記卡。陳伯認為,該職員未經原告同意而開通借記卡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服務,且未經合法程序而將自己存款轉出,又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原告巨大經濟損失,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對此,該職員表示,本案已經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顯示,陳伯是因受到了詐騙分子的欺騙而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前往銀行開立借記卡,且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原告開卡用途時,陳伯的回覆是「兒子讓其開卡用來存錢」。該職員雖為銀行的理財經理,但僅因為當時大堂經理等其他工作人員忙碌,代為接待原告,並為原告在門戶網站上錄入開卡信息提供服務,並非原告陳述的因職員推銷理財產品而開卡。此外,該職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對此,佛山市禪城區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無證據證明該職員有參與詐騙錢財行為,該職員接待陳伯並提供服務是履行銀行職員的職務行為。
法院同時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該職員無需承擔陳伯賠償責任,事實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原告陳伯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原告陳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