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稅|「十四五」:現代稅收制度精耕細作

2020-12-19 澎湃新聞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下稱「《建議》」),對「十四五」時期的中國的稅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據此,我們可以展望「十四五」時期中國的稅收。《建議》關於稅收規劃內容的表述,是在「建立現代財稅金融體制」的大帽子下進行的,這與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十三五」時期現代稅收制度建設的提法是一致的,「十四五」時期在現代稅收制度建設上還需要下功夫。如果說「十三五」時期現代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經搭建起來,那麼「十四五」時期的任務將更多地轉向精耕細作,轉向稅制的完善。

將「財稅金融體制」放在一起表述是新的做法,可見「稅」在「財政金融」中的顯著地位。現代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稅收,因此只要說到財政,就可以認為包括了稅收。當將「稅」從財政中提出來與「財」並列時,稅收工作的重要性無疑進一步加強。

2020年5月1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已經提出,加快建立現代財稅制度。 《建議》更大的不同,是將「財稅」與「金融」放在一起。財稅與金融本來就有很密切的關係。早些年,財政金融工作總是交織在一起的。如今,隨著金融的發展,金融的市場化程度更深了,金融脫離財政而單獨存在的空間越來越大,有些人因此忘記了財政與金融之間的密切聯繫。現實中,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就不用說了,考慮到中國金融體制的特點,財政(財稅)對金融的影響是極為廣泛的,這裡不多說。

《建議》關於稅收的最直接的描述,就是下面這句話:「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深化稅收徵管制度改革。」「十四五」時期,現代稅收制度建設的任務應集中在制度的完善上。

「十三五」時期,稅收法定原則落實較好,徵稅依據從主要是條例、暫行條例轉向法,是極大的變化。迄今中國18個稅種中有11個完成立法任務,未完成立法任務的主要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都發布具體稅法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立法工作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距離立法任務完成的目標也越來越近。

有些稅種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立法,與房地產稅制改革直接相關,「十四五」時期如何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上,研究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房地產稅制,當是一項重要任務。房地產稅立法還應認真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的融合問題,畢竟它們的徵收都與房地產相關。土地公有制的國情,不是房地產稅不能開徵的理由,卻對房地產稅制設計提出了不同於土地私有制國家的要求,稅負比私有制國家輕當是一個原則。

房地產制改革與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密切相關。房地產稅只能是地方稅。不少人認為,房地產稅應該成為地方主體稅種。這種健全地方稅體系的設想是好的,但考慮到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考慮到房地產稅費基金的負擔情況,考慮到個人和家庭的支付能力,至少在短期內,要讓房地產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困難重重。房地產稅未來肯定是地方的一個重要稅種,但一下子做不到。健全地方稅體系應在重新認識地方稅上做文章。地方稅不一定是只歸屬於地方的稅種,只要稅收收入歸屬地方,這樣的稅種就應該視為地方稅。按此思路健全地方稅體系,思路就可以大大拓寬。

事實上,地方稅體系的健全也必須由此展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地方共享部分,就是地方稅收收入。分稅制改革方向不變,分稅制不一定就只能是分稅種,分稅率、分稅收收入同樣可以是分稅制的內容,關鍵是劃分的標準應該事先定,而且劃分之後不能隨意變更,這樣才能發揮分稅制的激勵功能,更好地調動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兩個積極性。

房地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完善,都可以促進直接稅體系的健全。優化稅制結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與直接稅改革和間接稅改革都密切相關。此前關於直接稅比重的說法是「逐步提高」,切合直接稅徵收的實際情況。現在,直接稅中最重要的是企業所得稅,2019年稅收收入中企業所得稅佔比為23.61%,而個人所得稅只有6.57%。按照發展趨勢,企業所得稅收入佔比會下降,個人所得稅收入佔比會提高,綜合所得徵稅讓個人所得稅收入提高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

當然,這還要取決於個稅改革。如果更多地考慮稅制的國際競爭力,個稅稅率全面下調,個稅收入佔比會相應下降,但下降之後仍會上升。「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還可能因增值稅稅率的三檔並兩檔而實現,正常情況下,簡併稅率需要稅率的適當下調。

深化稅收徵管制度改革,是更好地改善納稅服務的需要,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進一步提高稅收領域國家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十三五」時期,國地稅合併,信息技術在稅收徵管中應用的廣度和深度的加強,都大大改進了稅收徵管效率。「十四五」時期,信息技術的應用仍需加強,數字經濟時代的稅收徵管不應該只是簡單的現代信息技術嫁接傳統稅收徵管,而應該體現出高效率。稅收徵管體制應更加優化,電子發票的使用應更便捷,稅收徵管流程和內設機構應更好地適應信息技術革命和商業組織重塑的需要。

 「十四五」時期的中國稅收工作千頭萬緒,影響稅收工作的因素很多。「十四五」時期,適應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稅制也呼之欲出,設計一套適應特定區域的稅制肯定面臨各種挑戰,但也充滿了機遇。稅收政策與稅制改革的協調,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稅收管理、對中國參與全球稅收新秩序的建設等都會提出新要求。自然人徵稅體系的建設,應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要求。

「十四五」時期的第一年,就是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之年,向著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前進,中國稅收將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徵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本篇為澎湃商學院獨家專欄「中國的稅」系列之三十,作者楊志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財經智庫》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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