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下發《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相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湘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 湘政辦發 [ 2018161 號 ) 的相關要求,結合住建部等六部委在《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 ( 建房 [ 2015 ] 122 號 ) 中的相關規定,為維護長沙市正常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限購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作出相關規定。
境外個人限購一套自住商品住房
關於境外個人購房,通知要求,在長沙市限購區域範圍內購買住宅:1、境外個人符合我市限購政策的,可限購一套用於自住商品住房;2、境外個人獲得長沙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 A、B、C、D 類人才綠卡的,享受長沙戶籍人口購房政策;3、境外個人屬於在長重點企業中集團 ( 總部 ) 派駐高管及科研、生產技術骨幹的,其購買商品住房按照園區重點企業人才購房流程辦理。
非住宅類商品房不受面積和套數限制
對於購買非住宅及在長沙市非限購區域範固內購買住宅,通知要求,境外個人在長沙市行政區城範圍內購買非住宅類商品房不受面積和套數的限制;境外個人在長沙市非限購區域範圍內可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 ( 具體規定由非限購區域當地政府或房屋交易主管部門明確 ) 。
根據通知,在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除提交現行合同備案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交下列資料:1、境外個人為港澳臺居民,提交在境內工作、學習或居留的證明和所購房屋是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自用書面承諾;2、其他境外個人,提交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和所購房屋是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自用書面承諾。
分支機構可購買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
關於境外機構購房,通知明確,境外機構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在長沙市範圍內購買商品住房,但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不受套數和面積的限制。
此外,在申請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時,除提交現行合同備案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交所購房屋是符合實際雷要的自住自用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