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出臺,新舊法條差異幾何
202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下文簡稱《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同時《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廢止。
新舊「實施辦法」的差異在哪裡呢?
讓我們來看看其中的一些吧。
1.結構清晰,分工明確
《實施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分別就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作出職責上的劃分。例如對於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如下:
【法條】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調查評估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四)對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對變更刑事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矯正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申訴、控告和舉報,維護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可以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解讀】原《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僅僅在第二條中對於各機關的職責進行簡單劃分。但在《實施辦法》中,按照機關的不同分別列出、單獨成條,對於各類機關的職能也進行了詳盡的說明。新法條職責分工更加明確,行文邏輯更加清晰,條文的結構框架趨於嚴密,大大推動了相關法律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
2.陟罰臧否,獎懲並行
《實施辦法》中對於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方法也有進一步的發展。例如:
【法條】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一)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接受教育矯正的。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讀】原《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並未規定對表現良好的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表揚,並且達到撤銷緩刑的警告次數為三次。但新頒布的《實施辦法》明文規定可以對於表現良好的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表揚,且達到撤銷緩刑的警告次數降為兩次。從新法條中可以明顯感受出立法者對於社區矯正人員人格上的尊重以及法律上的關懷。獎懲並行,強化了《實施辦法》的教育目的,同時包含一定懲戒措施,多方面地保證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工作,有利於達到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3.與時俱進,活用科技
隨著時代在進步,在矯正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現代科技,以此來節約司法成本,同時兼顧矯正人員與工作人員的利益。
【法條】第三十七條 電子定位裝備是指運用衛星等定位技術,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定位等監管,並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專門電子設備,如電子定位腕帶等,但不包括手機等設備。
對社區矯正對象採取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管的期限、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二十九條也作出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的跨市、縣活動的,「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報告活動情況。」
【解讀】活用現代科技是《實施辦法》的亮點之一。對於現代科技的科學應用不僅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的思想,增強了《實施辦法》的時代性,且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執法難度,既有利於工作人員進行遠程工作、實時管理,也保證了矯正人員的正常生產生活不受影響,確保了雙方信息的對稱,達到了司法活動與社會效益的動態平衡,推動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具有裡程碑意義,在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文字 | 鄒景怡 李偉哲
編輯 | 遊 紅
審核 | 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