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交房後房價上漲甲方拒絕繼續過戶怎麼辦

2020-12-13 陝西法制網

如果交房後遭遇大幅漲價,甲方拒絕繼續過戶,或要求「補齊差價」,乙方該怎麼辦?

讓藍田法院法官用真實案例告訴你該如何正確維權。

案例回放:

2017年10月14日,劉某(甲方)與李某(乙方)籤訂《協議》,約定甲方將西安市藍田縣某小區住宅賣給乙方,總價47萬元。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過戶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結清此房之前物業費。乙方先付46萬元給甲方,房產證更名後5天內將剩餘1萬元給甲方。

此後不久,李某按照約定向劉某轉帳46萬元,劉某向李某出具收條,並將涉案房屋鑰匙、房產證、電卡、氣卡交給李某。隨後,李某按規定辦理了繳納契稅等手續,並且替劉某繳納了剩餘的物業費等。扣除後, 1萬元尾款還剩餘700餘元未結清。

後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因該部門暫停辦理未能辦理成功。待該部門恢復辦理過戶業務後,遇房屋漲價,劉某拒絕配合李某進行辦理。

2019年7月12日,原告李某訴至藍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劉某配合原告完成辦理過戶手續。庭審中,被告劉某以雙方交易價低籤訂合同無效為由,不同意給原告辦理過戶手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為有效合同。最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息訴服判。

法官點評

原、被告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均出於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前期付款義務,被告將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但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交易時房價過低,要求原告補齊差價事實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請求被告配合原告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請各位購房戶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作者: 任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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