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坤:《原因自由行為研究:以醉酒的人犯罪為中心》

2021-02-28 轉型中的刑法思潮
黃繼坤:《原因自由行為研究:以醉酒的人犯罪為中心》

傳統理論在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上,研究不深入,無法為司法實踐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由於受到傳統理論的強大影響,以及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求知上的懶惰情緒,司法實踐錯誤地把「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理解為法律擬制,以至在認定行為人責任上陷入迷惘、茫然,把罪責的判斷簡單等同於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故意、過失判斷,導致認定犯罪與量刑上的恣意性。而這些正是本書研究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錄

導論 
第一章外國處罰醉酒的人犯罪的立法例與司法實踐 
第一節英美法系刑法處理醉態犯罪的一般原則 
第二節大陸法系刑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的立法例及理論 
第二章原因自由行為的成立範圍 
第一節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否定說 
第二節自陷完全無責任能力與自陷限制責任能力 
第三節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第四節是否包含不作為的原因自由行為 
第三章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理論述評 
第一節概論 
第二節構成要件模式 
第三節責任模式說 
第四節擴張模式說 
第五節綜評 
第四章間接正犯類似說的重塑 
第一節對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反思 
第二節務必保證類比前提的可靠性:間接正犯理論的反思 
第三節基本結論 
第五章醉酒的人犯罪的刑法處斷 
第一節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歸責上的困惑 
第二節總則 
第三節分則: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結論 
第一節本書的基本結論 
第二節本書的創新之處 
參考文獻

序言

總序
歌樂蔥蔥,嘉陵滔滔。當歷史的車輪跨入2013年之際,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鏗鏘腳步和西南政法大學的風雨徵程,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走過了六十年的崢嶸歲月。六十年,對於一個人而言意味著花甲之年,但對一個學校和學科而言卻正當壯年。在這個具有歷史性意義的癸巳年,由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組辦的「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術文庫」誕生了,我們以這種特殊的方式向走過的光輝歲月致敬,向即將迎來的全新徵程啟幕。
六十年一甲子,走過的是匆匆腳步,留住的是輝煌記憶。1953年,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由四川大學、重慶大學、雲南大學、貴州大學等西南著名高校法律系的刑法學科合併組建。在六十年的發展歷程中,以鄧又天、董鑫、伍柳村、趙長青、高紹先、李培澤、朱啟昌等為代表的老一輩學者,以陳忠林、邱興隆等為代表的中年學者的辛勤耕耘、默默奉獻,為本學科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本學科取得了一個又一個驕人的成績,1981年成為全國最早獲得碩士學位授權的刑法學科之一,1995年被評為省部級重點學科,2001年成為我國西部地區唯一的刑法專業博士學位授權點。經過幾代人的薪火相傳和不懈努力,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已經成為具有雄厚學科基礎和優良學術傳統、在全國發揮重要影響並且具有一定國際知名度的省部級重點學科。
本學科歷來注重學術著作的產出,在過去十年間,曾以「西南刑事法與毒品犯罪研究文庫」、「西南毒品問題研究文庫」等為叢書名,出版發行了一系列的著作,展示了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人的良好形象。但是,由於原有叢書中的每部著作分屬於不同出版社出版,每本著作在版式、體例、風格等方面並不完全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叢書所應具有的社會價值。2013年年初,為大力加強學科建設,承蒙法律出版社的盛情支持,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決定積極整合學科力量,將本學科擬出版的優秀著作納入「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術文庫」(以下簡稱「文庫」),以學術文庫的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文庫」將延續「西南刑法與毒品犯罪研究系列」叢書的基本精神,秉承思想交流與學術創新的基本宗旨,著力打造學術精品,展示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人形象,獻力中國刑法學術發展。
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是學科建設的兩翼。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具有數量規模龐大、年齡結構合理、學歷水平優化、學緣結構合理的學科團隊,他們積極投身於教學科研任務一線,近年來在科研項目立項、學術論文發表、科研成果獲獎等方面成績斐然,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了優異的成績。此外,本學科在大力加強科學研究的同時,也著力於人才培養。自2001年獲得博士學位授權點以來,本學科已培養了近百名博士,他們活躍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的各個領域,他們所取得的成績在一定意義上也是本學科所取得的成績。為此,「文庫」將立足本學科,主要出版本學科教學科研人員的優秀著作;同時,「文庫」也將選擇本學科培養且已經畢業的部分博士的學位論文或其他優秀學術著作出版。為了發揮「文庫」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應,體現學術叢書的性質,「文庫」將採取不定期常年出版的形式,對於擬出版的著作由「文庫」編輯委員會審定後出版,力爭將「文庫」打造成為規模較大、質量上乘、影響廣泛的學術精品。
「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法治之路是中國這個古老的東方大國在飽經滄桑之後作出的選擇,時至今日,法治中國已經成為法律人矢志不渝的共同追求。誠然,法治之路不會一馬平川,甚或還會荊棘塞途。但是,涓涓細流,匯聚成潮,只要每一個人都用心去盡一份力,夢想終會成真。回顧改革開放30餘年的發展歷程,從很多領域無法可依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法治從艱難起步到健步前行。這份成績的得來,凝聚著包括法律人在內的無數國人多年的追求和心血,其中,不乏法學理論界的鼓與呼。
時光荏苒,三十年前乃至二十年前學術著作匱乏的情形已經不復存在。在這樣一個「知識爆炸」的時代,也許每天都有新的著作出版,也許每天都有新的觀點出現,也許每天都有無數人在研究同一個問題,但這一切並不會抹殺理論研究的意義,更不會否定法學理論研究對中國法治實踐的意義。事實上,對於當下中國而言,法治實踐對法學理論的呼喚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處於深刻轉型和社會變遷進程中的中國,有太多的現實問題需要理論關注與研究,這是法學理論界無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每一個法學理論工作者應有的社會擔當。我們不奢望「文庫」成為夜幕下的燈塔,而更願其作浩瀚蒼穹中一顆繁星,用樸實無華的光芒照耀行進中的中國法治。因此,「文庫」的出版將呈現每一位作者對當下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問題的關注和思考,為學術交流搭建一個有益的平臺,用文字和思考為中國法治發展獻出自己的綿薄之力。
得益於六十年的學術積澱,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科歷史厚重、師資雄厚、門類齊全、基礎良好,積極加強和推進學科建設具有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深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本學科的發展面臨著諸多新的挑戰與機遇,加強學科建設刻不容緩。我們期待著「文庫」的出版發行能夠為國內外同行了解和認識本學科提供一個窗口,也期待著國內外同行能夠以「文庫」為平臺加強與本學科的溝通交流,國內外同行和廣大讀者的真知灼見將是我們進一步加強學科建設的重要力量。
學術的生命在於爭鳴,思想的火花源於碰撞。我們熱切期盼學界同仁以及廣大法律工作者為本叢書建言獻策,努力推動叢書的發展完善,共同守護我們的精神家園,共同促進共和國法治事業的健步前行。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術文庫編輯委員會
2013年5月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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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普法課堂:如何認定原因自由行為?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陷入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並在該狀態下實施了法益侵害行為。例如,甲有過病理性醉酒後傷人的經歷,知道自己飲酒後會引發病理性醉酒,喪失責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為問題的實質~行為整體化及客觀歸責
    原因自由行為問題歷來被作為責任問題進行研究,即罪過與行為不同時導致犯罪時無責任能力,有責任能力時無犯罪,但是,這可能是一種陳舊的理論。原因自由行為的實質是行為論和客觀歸責,責任同時性根本不存在疑問。很多初學者一開始難以理解原因自由行為,歸根結底是因為沒有建立規範和體系的刑法學理論。我們以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實際上是一種精神病)而故意飲酒並酒後陷入精神分裂暴力殺人為例進行說明。
  • 【一家之言】將機動車借給醉酒的人駕駛是否構成犯罪
    此條款只規定了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構成犯罪,對於一起喝酒的人、車輛所有人、同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因而,本案中只有程某乙構成危險駕駛罪,而程某甲不構成犯罪。
  • 駕駛人醉酒駕車,車輛所有人、同乘人可能構成犯罪嗎?
    因此,教練作為教練車的駕駛主體,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負有直接的保障義務,其明知且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犯罪。—張某、蔣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所有人在其醉酒不能駕駛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與其共同飲酒的他人代為駕駛的,行為人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對危險駕駛負直接責任,與駕車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 【法律適用】駕駛人醉酒駕車,車輛所有人、同乘人可能構成犯罪嗎?
    因此,教練作為教練車的駕駛主體,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負有直接的保障義務,其明知且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對危險駕駛負直接責任,與駕車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 醉酒傷人被判刑 辯稱行為失控沒理由​
    醉酒傷人被判刑 辯稱行為失控沒理由​ 2019-12-09 17: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酒後犯罪應認定為故意還是過失行為
    經查,劉某系酒後駕車,違章駕車傷害4人,其中1人輕傷,輕微傷3人。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態度。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應定妨害公務罪。
  • 女子好心留醉酒男家裡過夜,清晨卻被侵犯,如何評價本案?
    可是過量飲酒,以喝了酒為藉口,做違法之事,歸根結底還是人的事,不是酒的問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絲毫不會因為你喝了酒,做了違法犯罪的事,而給予寬恕。說白了,那些因為喝了酒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只不過是酒壯慫人膽,根本不是酒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 廣州一醉酒乘客拒付車費跳車重傷 計程車司機被指控犯罪
    實際上是被害人鄧某自己的跳車行為將自己處於危險狀態,即使鄧某處於醉酒狀態,其認識和判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仍可以預見強行跳車可能會造成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被告人李某的言行並未對鄧某產生精神上的強制,被害人可以自由選擇跳車或者不跳車,故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 醉酒後挪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平明解析: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體分析如下:首先,韋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該行為具有客觀危害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 青少年犯罪現狀研究
    也有的學者將青少年犯罪區分為羈束概念和自由概念,青少年犯罪的羈束概念,是指任不得作擴大或限制解釋的法定概念,具體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年滿六周歲不滿二十周歲的人實施的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自由概念是指研究者對青少年犯罪概念作出的學理解釋,包括「一般違法觀點」、「違反道德規範觀點」和「犯罪學觀點」。
  • 尚未向海關申報的通關走私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
    作者:李澤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何天雲,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我國故意犯罪中有四種犯罪形態,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犯罪形態主要是反映故意犯罪的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不同的階段,因為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形態。
  • 以多元模式綜合治理醉駕犯罪
    2014年至2019年,我院共受理一審公訴案件7022件9033人,其中,危險駕駛佔11%,案件量排名第二。例行檢查在案發原因中佔比逐年增加。醉酒型危險駕駛案發主要有交通事故、糾紛等報警和設卡檢查及巡查發現兩類,因例行檢查發現的佔52.01%,因交通事故被發現的佔46.24%。
  • 醉酒乘客嫌車費多跳車重傷,的哥被控犯罪,法院判了無罪
    兩名酒後乘客深夜打計程車,司機送他們到目的地,乘客和司機又因車資問題起了爭執,司機為免生事,遂提出免費送他們回始發地。殊不知途中一名乘客自行跳車受傷,司機被指控過失致人重傷罪。一審時,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司機不構成犯罪,遂作出無罪判決,此後檢察院提起了抗訴,廣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因車資起爭執 返回途中乘客跳車受重傷2016年7月20日2時28分,在越秀區沿江東路剛剛喝完酒的鄧某和朋友陳某,搭上了一部計程車,目的地在白雲區江夏牌坊。到達後,計程車司機李某提出全程車資為51元。
  •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之思考(一)
    三是,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成立,是否必須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飲了酒並達到醉酒狀態,哪因為其它且為嫌疑人明知的方式導致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人,比如服用藿香正氣水等後是否還要按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2011年《交安法》修改時就同時將行政處罰對醉酒駕駛的拘留、罰款等規定刪除,除駕駛資格罰之外,排除了行政法對醉酒駕駛的適用,本罪的立法用意即將醉酒駕駛行為一律交由刑法管轄,故不宜再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進行出罪,從而放棄刑法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規制,即存在醉酒駕駛行為的,就應一律認定為犯罪。
  •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與對策
    在兩性交往較為自由、性刺激廣泛存在的現代社會,加劇了性慾得不到滿足的緊張感覺。這無疑是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國外青年心理學研究表明,青春期是違法犯罪的「危險期」,這也許就是青少年犯罪問題比其他年齡層的人更為嚴重的原因。  2、青少年個體心理結構的變化  (1)青少年的認知結構。認知結構是指知識水平、認知能力、觀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的總稱。
  • 【安全課】情景預防理論視角下網約車車內暴力犯罪研究
    乘客犯罪人平均年齡28歲,其中在20歲至30歲區間內的有74人,較司機犯罪主體更為年輕化;乘客犯罪主體僅有2人為女性,比例極低,且均與其他男性乘客合夥作案。另外,乘客被害人中有20人為女性,佔比較高。(三)犯罪時間特徵分析以月份為統計單位,6月至9月為波峰,12月至次年2月為波谷。
  • 凌晨碾死車庫入口醉酒倒臥者,不應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據紅星新聞報導,2019年7月20日凌晨,河南省三門峽市某小區業主王琦駕車回居住的小區,轉彎進入地下車庫時,將醉酒倒臥在車庫入口處的一男子碾壓致死。事發當日,王琦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後被批捕,羈押至今。
  • 格爾木地區首例醉酒駕駛共同犯罪今日宣判
    經檢驗,飛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303.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被告人榮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沒想到後果這麼嚴重,悔不當初。
  • 案例探析:醉酒駕駛轉化為危險駕駛罪的定罪依據和量刑情節
    經檢驗,被告人袁某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7.2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成舉報他人盜竊並提供線索,構成立功。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張某的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綜合證據及被告人袁某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