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饒為為,法學碩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著有長篇小說《撫養權是我的》。在長期的執業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專業特色,執業方向為婚姻家庭、高淨值人員財富傳承等,對離婚財產分割、財產繼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況:
王某(男)自2015年6月起患上了偏執型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2018年2月18日至4月19日一直在家附近醫院進行治療。2018年7月2日與張某(女)登記結婚,且在登記結婚時女方對男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並不知情。結婚登記後,男方固執、多疑甚至在部分事情上有些病態,逐漸讓女方受不了。同年,11月19日,兩人協議離婚。張某事後認為該段婚姻為無效婚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為無效婚姻。
法院判決:
依張某申請,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王某2018年7月2日的行為能力以及本次訴訟期間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結論為:1、王某為精神分裂症,其在2018年7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時處於疾病期,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目前王某評定為無訴訟行為能力。婚姻法第十條「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範圍係指指定傳染病未治癒、嚴重精神疾病發病期、雙方患有嚴重智力疾病等。本案中,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應當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時處於疾病期且至今尚未治癒。因此,本院認定王某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的情形,王某與張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
律師觀點: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為有效婚姻必須具備的條件,否則婚姻便會因為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或者可撤銷。
實質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子不得低於22周歲、女子不得低於20
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當事人結婚時一定要注意避免觸犯法律的上述規定。
一方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才發現,被隱瞞一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