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上海黃浦區檢察院以代替考試罪對被告人趙某、錢某提起公訴。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錢某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7月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這起案件。
2019年3月,被告人趙某為順利通過高等教育專升本自學考試的英語科目考試,萌生找人替考的想法。經朋友介紹認識,其在微信中與被告人錢某商定具體考試時間、地點及替考報酬等情況。
同年4月14日,錢某持趙某的準考證進入考場代替考試,經監考人員將身份證及準考證上的照片與本人比對發現異常後,錢某主動交代替考行為。同日,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另據趙某交代,他原本以為找人替考如果被發現,僅僅是這門科目成績無效,沒有其他任何風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教育部2012年1月5日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確認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