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記者 江躍中)請人代考專升本自學考試英語科目的張某某和替張某某代考的駱某某,6月12日被黃浦區檢察院以代替考試罪提起公訴。
圖說:替張某某代考的駱某某在考場被當場發現。黃浦區檢察院供圖
2019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為順利通過高等教育專升本自學考試的英語考試,萌生了找人替考的想法。經朋友介紹認識,他在微信中與被告人駱某某商定具體考試時間、地點及替考報酬等情況。同年4月14日,駱某某持張某某的準考證進入考場代替考試,經監考人員比對身份證、準考證和照片後發現異常後,駱某某主動交代替考行為。同日,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據介紹,為保障考試的權威性,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代替考試罪早已入刑,不管是考生本人還是替考人,一經發現替考,兩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檢察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