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起老賴,相信很多人債權人都恨得牙痒痒。不回信息、不接電話、秒刪拉黑都是老賴的套路,臉皮厚如城牆,心腸硬如鐵。他們的信念是「死活不還錢」!
無論曉之以情也好,動之以理也罷,抑或是債權人起訴法院強制執行,他們經常都是置之不理。那麼現在,老賴對「法院強制執行」還是一笑而過?
在看今天的案例之前,我們先來看兩條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 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由上面兩條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欠債不還是民事訴訟,但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了解以上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我們來看下面這一案例:
梁某是一個資深老賴,對債權人的多番追債行為置之不理,一賴到底。債權人無奈之下將梁某告上法庭,希望藉助法律的手段追回錢款。
此案於2017年4月10日立案,卻一直無法聯繫梁某,次日法院通過司法專郵向梁某戶籍所在地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
5月底,終於聯繫上梁某,電話中答覆會儘快聯繫郝某(債權人)協商解決,但梁某並未實際履行,亦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9月委託當地法院對其財產採取強制查封措施時,得知梁某已於8月8日將自己名下唯一房產出售,房款已經轉移
鑑於梁某百般抵賴,拒不給付,性質較為惡劣,對郝某(債權人)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執行法官認為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9月27日,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並提起公訴。
9月29日、30日,梁某將欠款全部繳納,同時於11月28日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3個月。
從剛開始的不以為然,到後來的力不從心,再後來他發誓再也不賴帳了,因為法院的強制執行防不勝防。
如果說法院強制執行,查詢、查封了梁某的存款,讓他為自己拒不履行的行為買單。那麼接下來他被法院,以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3個月,就真的是要命了
因此,梁某傻眼了,果斷懺悔,火速還款,法院的這招強制執行並判處,實在是招架不住了。
當道理講不通的時候,你就要使用法律手段,讓「老賴」伏法償債。許多「老賴」都自以為是,認為法律也拿他沒轍。但事實上,法律的強制執行如果落實到位,他們必定悔不當初。